归纳与说明 | 13类需批准合同、27类需备案合同
编者按:
本文节选自《标准合同课》交易结构审查:批准、登记与备案,主要对常见“需批准类合同”和常见“需备案类合同”进行归纳,但应注意此处并非完全列举。
01 常见“需批准类合同”归纳
下面所列的仅限于对具体交易的批准,基本上对应《合同编》第502条规定的“合同经批准生效”。其他批准如资质许可也完全可能影响相关合同效力,可参考:相关知识点-特殊资质与合同起草审查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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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中国有资产/股权相关协议的批准仅为初步提示。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时需要特别谨慎,不仅涉及诸多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很多部门规章需要参考,实际操作时不仅要考虑法定批准流程(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的批准),还可能要考虑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上级的批准、涉及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以及进场交易转让等多种环节需要考虑。
2.劳动法规中的集体合同的批准流程不同于一般批准: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生效,无须再出具批准文件。由于该程序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仍作为合同批准的一种。
3.《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这之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与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准已失去依据。
4.注册商标转让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近似商标不一并转让”时才会不予核准。如经核准予以公告,则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如果不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仍有效,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会要解除合同。
——因此核准、公告类似于一个“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批准+权利的登记”的组合。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第39、40条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批准的规定。有判例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海域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未生效。
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27条规定了因取水权转让的取水许可证变更需要原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这种审批对取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影响不明,但至少会导致受让方难以获得取水许可证而难以取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2 常见“需备案类合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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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列表中,大部分是“应当”备案。但如未备案实际上有何责任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
2.实务中不仅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都可以网签备案,这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推动的备案作法。——这种备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卖方一房二卖。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该文件中删除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这里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份额进行验资、备案后,之前所签署的基金合同才生效,不是一般的“合同备案后生效”。
[1]《九民纪要》第37条提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编》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81号确认,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者应当提交的文件中包含集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