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与说明 | 13类需批准合同、27类需备案合同

编者按:

本文节选自《标准合同课》交易结构审查:批准、登记与备案,主要对常见“需批准类合同”和常见“需备案类合同”进行归纳,但应注意此处并非完全列举。

01  常见“需批准类合同”归纳

下面所列的仅限于对具体交易的批准,基本上对应《合同编》第502条规定的“合同经批准生效”。其他批准如资质许可也完全可能影响相关合同效力,可参考:相关知识点-特殊资质与合同起草审查简析。

合同名称
批准机关
法律规定及说明
股权转让合同[1]
购买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第28条
购买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法》第84条
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特殊机构合并分立,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的股权重大交易等
主管机关
《保险法》《烟草专卖法》等法规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处置、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协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部分还需要本级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合同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采矿权、探矿权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为属于矿业权转让合同[2]
技术进口合同、出口合同(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1-15、32-35条
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合同[3]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21-26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需国家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的合同)
合同双方主管部门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第11条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局(核准并公告)
《商标法》第42条;另参见说明
集体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4条,《集体合同规定》第46、47条;另参见说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土地用途)
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物权编》第35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且改变土地用途)
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物权编》第35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说明:

1.上表中国有资产/股权相关协议的批准仅为初步提示。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时需要特别谨慎,不仅涉及诸多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很多部门规章需要参考,实际操作时不仅要考虑法定批准流程(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的批准),还可能要考虑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上级的批准、涉及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以及进场交易转让等多种环节需要考虑。

2.劳动法规中的集体合同的批准流程不同于一般批准: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生效,无须再出具批准文件。由于该程序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仍作为合同批准的一种。

3.《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这之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与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的批准已失去依据。

4.注册商标转让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近似商标不一并转让”时才会不予核准。如经核准予以公告,则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如果不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仍有效,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会要解除合同。

——因此核准、公告类似于一个“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批准+权利的登记”的组合。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第39、40条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批准的规定。有判例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海域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未生效。

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27条规定了因取水权转让的取水许可证变更需要原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这种审批对取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影响不明,但至少会导致受让方难以获得取水许可证而难以取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2  常见“需备案类合同”归纳

合同名称
备案机关
法律依据
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
房产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
法条规定“应当”备案,但在实务中系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另请见说明
“应当”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0条
“应当”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
“应当”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47条
“应当”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
“应当”备案,合同生效3个月内备案
保安服务合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
“应当”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
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
“应当”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
海关
《海关法》第33条第1款
“应当”备案
进口药品购货合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
“应当”备案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合同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原发证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应当”备案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原发证机关)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应当”备案
委托生产兴奋剂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反兴奋剂条例》第13条
“应当”备案
监控化学品使用合同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
“应当”备案
注意:监控化学品使用应当首先向相关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2条
“应当”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与国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26条
“应当”备案
港澳台人员劳动合同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2条
“应当”备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2条
“应当”备案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可以”备案
属于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合同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7、18、37、38条
“应当”登记,实质类似于“备案”
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1条
“可以”登记,实质类似于“备案”
软件出口合同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应当”登记,实质类似于“备案”

说明:

1.上述列表中,大部分是“应当”备案。但如未备案实际上有何责任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

2.实务中不仅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都可以网签备案,这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推动的备案作法。——这种备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卖方一房二卖。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该文件中删除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这里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份额进行验资、备案后,之前所签署的基金合同才生效,不是一般的“合同备案后生效”。

[1]《九民纪要》第37条提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编》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81号确认,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

[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者应当提交的文件中包含集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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