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判例看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无罪辩护?

2019-10-22 17:42:18

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
无罪辩护?
——从实务案例探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决的秘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张王宏、曾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储的问题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
笔者及所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专注非法集资犯罪无罪辩护与研究领域十多年,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的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
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
无罪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
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福建莆田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
无罪裁判理由:
1.福建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将借入款项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同样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林金杯的行为并未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三:
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吸储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四:孙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无罪判例五:马某某敬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
无罪裁判理由:
1.孙某某案-被告人孙某某虽身为广东某某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马某某案-被告人马某某是金苏公司成立后招聘来的业务经理,是受公司的指派完成业务经理的职责;被告人敬某某是公司成立以后从社会招聘的前台,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公司安排的职责进行履职;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亦未查清被告人马某某、敬某某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犯罪主观目的;因此,被告人马某某和敬某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四: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不构成犯罪。
无罪判例六:蒋仕君、灌阳诚某某公司等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6)桂03刑终114号
无罪判例七:晋州市三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冀0183刑初第157号
无罪判例八:江苏省沭阳县某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沭刑初字第1253号
无罪裁判理由:
1.蒋仕君案-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晋州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三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在明知该公司无金融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个人和家庭非法获利,通过发展代办员,以高额利率为诱饵,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数额巨大,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单位不构成犯罪。
另,有多个无罪判例显示,单位若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则无法定罪。理论上,此问题或可深入探讨,但从司法实务角度而言,笔者认为相关判例依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无罪判例九: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
无罪判例十: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李德青等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丰刑初字第430号
无罪裁判理由:
1.大正教育案-据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记载,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罚金不当,应予纠正。
2.唐山案-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故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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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写于2017年9月4日)
张王宏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副所长、刑警大队教导员;两届市警察协会特邀研究员、两次荣立(记)个人三等功。
担任执业律师以来,参与多宗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广州市番禺区某跨国企业被境外团伙诈骗案、广州中某大型国企巨额资产被诈骗案等,成功解救番禺区某石油公司法人代表被绑架、被市经侦支队违规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等工作;经办的罗某某故意伤害案、梁某某故意伤害案等,导致被害人或相关人当场死亡、死亡的案件,取得一年三个月、一年两个月的轻判结果;成功为欧阳某秀盗伐林木案、李某某强奸案、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嫌疑人成功取保、无罪释放。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侦办、辩护、立案、谈判经验。
张王宏律师任公职期间承办、参与的部分经典案例:
1.2002年,林某健团伙系列信用卡诈骗案;
2.2004年欧阳某龙等十六人诈骗抢夺团伙;
3.2004年,林某某强奸案;
4.2008年,Jack  Sutton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籍等共八名外国人非法入出境案;
5.2012年姜某明故意殴打他人案;
6.2014年,加拿大籍乘客故意殴打他人案;
张王宏律师任专职律师期间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7.2015年,广西桂林兴安县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区高院采信了王某某之弟故意杀人缺乏直接证据的辩护意见);
8.2015年,湖南某市人大代表欧阳某某被控盗伐林木案(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9.2015年,梁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相对方死亡,轻判一年两个月);
10.2015年,朱某某被控非法持有34000克毒品案(法院退回补侦近4个月,有效阻击审理);
11.2016年,广州中某公司巨额财产被合同诈骗案(成功立案,并设置相对方为网上追逃人员);
12.2016年,某石油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及非法拘禁案(24小时内解救人质)
13.2016年,李某成被控强奸案(无罪释放)
14.2016年,胡某根被控假冒注册商标案(无罪释放)
15.2016年,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轻判7个月)
16.2016年,钟某标四人被抢劫案(按委托人意向获得大额赔偿款)
17.2016年,罗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现场人员意外死亡,轻判一年三个月,实际服刑一年两个月;民事赔偿一审获得75%支持,二审诉请90%免予赔偿仍在审理中)
18.2016年至2017年,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3.1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审理中)
19.2017年,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诈骗案(无罪释放)
20.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陈某某电信诈骗致蔡某某死亡案(一审审理中)
21.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因重大征地纠纷引发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案(无罪)
22.2017年,广东省某市张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无罪,6天内释放)
23.2017年,广东省某市张某涉嫌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一案(无罪)
24.2017年,广东东莞太子酒店涉黄案(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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