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证明与反驳推进“释法”说明
姚树举
逻辑论证是释法说理的分析工具。基于逻辑方法论,笔者结合逻辑推理、论证理论,运用证明和反驳原理,探求释法说理方法,为释法说理提供理论指引。运用证明和反驳方法释法说理,有助于逻辑地阐明案件处理结论的正当理由和形成过程,进一步提高释法说理的论证性、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证明和反驳都是逻辑论证,应当遵循论证规则。其一,主张应当清晰明确,不能含糊其词;同时,主张应当保持确定性,避免偷换论题、混淆论题。其二,遵循充足理由原则,充分阐述真实或者可接受性理由,且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不依赖于主张。一是遵循充足理由原则,充分阐述理由,避免有论无据。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宣告无罪案件和判处死刑的案件,尤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二是理由应当真实或者具有可接受性,避免“虚假理由”“预期理由”谬误。三是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不能依赖主张,避免“循环论证”“同语反复”谬误。正像卡多佐所言,如果释法说理犹如《维罗纳的两位绅士》的台词,“除了一个女人的理智外,我什么也没有;我之所以认为他如此,是因为我认为他这样”,那么“案件就出了大问题”。四是理由和主张之间具有逻辑联系,能够从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合乎逻辑地推出主张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避免“推不出”谬误。其三,理由与理由之间、理由与主张之间满足融贯性,不能存在逻辑矛盾。比如,运用体系解释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对法律的解释结论不能与其他法律存在逻辑矛盾。再如,单个证据不能自相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不能存在逻辑矛盾。
运用证明方法加强释法说理。其一,运用正证法释法说理。根据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运用逻辑推理直接推出主张的合理性、正当性。一是运用演绎论证,依据理由的真实性、正当性逻辑地推出主张。例如,在案件事实认定说理方面,运用三段论从证据推出主张。在法律适用说理方面,运用以演绎推理为逻辑基础的反向推论方法。刑法第257条第3款即是适例:“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演绎推理,可以逻辑地推出主张:第一款罪,没有告诉的不处理。二是运用归纳论证,从个别例证推出主张。比如,通过逐一考察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其他交易员登录查询账户、个人账户次数,运用归纳推理,证明被告人为获取未公开信息,明显不合理地多次登录查询账户。三是运用类比论证,根据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参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其他生效案件,推出待决案件的处理结论。其二,运用反证法释法说理。通过证明与待证主张相反的论题虚假,根据排中律,推出待证主张成立。例如,证明被告人并非用另一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尖刀伤害被害人。假设被告人使用另一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尖刀伤害被害人,那么伤口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刀身宽度。但是,伤口最大宽度也明显小于该刀身宽度。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假设不成立。依据排中律,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因此,待证主张成立。其三,运用侧证法释法说理。侧证法的逻辑基础是选言命题推理,通过逐一否定待证主张之外其他合理的可能性判断,间接证明待证主张成立。例如,对于因果关系认定说理,通过逻辑论证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原因,从而认定原因行为。
运用反驳方法加强释法说理。一般地,反驳诉讼参与人,通常驳斥其主张、理由或者论证方式。释法说理主体可以采用的具体反驳方法:一是运用真实性、正当性理由直接揭示被反驳主张、理由不成立。例如,原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原因,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调取证据,提出抗诉意见: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不存在介入因素,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运用归谬法驳斥被反驳主张、理由。根据归谬法原理,假设被反驳主张、理由成立,从被反驳主张、理由推出荒谬结论,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推出被反驳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归谬法的逻辑基础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只要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从而推翻被反驳主张、理由。三是通过论证与被反驳主张互为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主张、理由真实合理,判定被反驳主张、理由不成立。根据不矛盾律,两个互为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主张、理由不能同时成立,只要论证与被反驳主张、理由具有矛盾关系、反对关系的主张、理由成立,就能逻辑地判定被反驳主张、理由不成立。四是反驳论证方式,指出诉讼参与人违反推理规则,根据其理由不能推出主张。
司法实践中,证明和反驳是释法说理不可或缺的逻辑方法。释法说理主体通常需要将证明和反驳相结合,既要证明己方主张、理由成立,又要反驳诉讼参与人的主张、理由不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释法说理的根本目的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如果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理由符合逻辑论证规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释法说理主体应当坦率地认可和接受,不应再予反驳;如果释法说理主体已经意识到己方主张、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不可接受,应当自觉修正原有主张,不应继续论证其合理性、正当性。否则,释法说理难免陷入诡辩误区,势必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司法公信力。办案人员应当自觉学习、熟练掌握逻辑推理和论证理论,提高逻辑方法应用能力,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证明和反驳方法释法说理,确保案件认定过程、处理结论富有论证性、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