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全国财税机构签约讲师,善于从规则与原理角度用实际案例通俗易懂讲解税法;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安全方案与风险隔离,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被誉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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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弟子来电公司有一个加油站,2017年与某公司达成协议,转让该加油站,业务人员签回的转让协议约定,开具全额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开票内容。问:这样协议如果履行是否有税务风险?
这是签订合同时未能关注到发票的结果。这样全额开加油站增值税发票显然是有风险的,应该对土地、不动产、设备、货物分别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该合同对发票的约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应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开票。但如果公司处于弱势竞争地位,则很难与客户撕破脸走依法处理的道路。除此之外,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经营合同双方都忽视了发票的约定,未来经营业务涉及发票时,由于没有对发票的约定,必然只能依法进行发票处理。在合同双方竞争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纷争和发票风险。一份供销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其中两条违约条款如下:(1)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二的罚款。(2)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交易金额、违约金金额、优惠返利金额等,就应该同时约定以什么凭证收取相关利益的问题。以本例来说,延误交货偿付的罚款,属于一种价格折扣,应该约定由销售方以销售折扣方式开票,在已开票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配合提供红字发票通知单来收取违约金。而延期付款的罚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应该约定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款,并同时最好约定该延期付款罚金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如果双方将所有支付金额约定了相关的发票事宜,履行时可以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双方未将支付金额约定相关发票事宜,则在发票上出现争议时,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这往往会伤害企业间的关系,从而受到业务部门的抵制。一旦会计向业务部门让步,就会增加企业的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