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情况怎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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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必经步骤,充分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可以有效防止政策冲突,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也有利于文件出台后的顺利执行。审核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是文件稿把关的重要一环,必须慎之又慎、细之又细,确保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真实、有效、精准。
在党内法规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造成征求意见不充分、采纳不到位,给审核工作带来困难,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一是征求意见不全面。文件稿涉及的部门未全部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评选表彰奖励、任务分工、示范创建等方面的内容,没有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二是征求意见时效性不足。有的文件稿内容复杂、起草周期较长,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征求意见后又反复研究修改,导致提请审核时距征求各部门意见已过去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有些情况已发生变化,比如上级已出台新规定等,导致征求意见的可参考性、准确性不足。
三是征求意见搞选择性吸收。有的起草单位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没有如实汇总各部门的意见,而只将已采纳的意见在协商会签意见表中体现,甚至有的在文稿中并未真正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却在协商会签意见表中显示为“已采纳”。
四是多次征求意见后难以核对。有的文稿多次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呈报稿和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后期在审核征求意见时难以准确判断各部门所提意见是否吸收。
五是所提意见超出自身职能范围。有的部门在征求其意见时,提出的意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起草单位未与相应部门沟通而直接予以采纳,导致采纳的意见并不稳妥。
这些问题如果在审核中没有重视,会严重影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核质量。关于如何更好审核征求意见,我们在工作中进行了总结和探索,供大家探讨。
一是审核征求意见反馈原件。审核时,要求起草单位提供各部门反馈的所有征求意见材料原件,与协商会签意见表逐一对照,确保征求意见覆盖文件稿涉及的所有职能部门。同时,核对征求意见原件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征求意见吸收情况,能有效防止起草单位搞选择性吸收。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当在上会前或发文前达成一致,确有困难的,要求起草单位如实注明会商沟通结果、提交会议或领导同志研究确定。
二是点对点精准征求意见。审核中发现存在征求意见周期过长、上级政策或任务形势已发生变化的,可要求起草单位就某些关键问题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针对有的部门所提意见超出自身职能范围、涉及其他部门的,起草单位如果予以采纳应当再次征求所涉及部门的意见。多次征求意见后修改较大的,可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文稿的征求意见稿,方便审核各部门意见的吸收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审核部门也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函,就某些具体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是必要时寻求外力支持。对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政策依据,属于重大政策创新或者试点工作,可能存在政策风险的,审核时可要求起草单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果文件稿中疑难问题较多,可组织专题研判会等,邀请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协调解决问题。比如涉法问题,可邀请党委法律顾问参与,发挥专业人士优势,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把好法律关。
来源:《秘书工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