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共有产权,杭州楼市调控「北京化 」丨叶建英
完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城市人口居住的空间格局
8.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拆改结合”试点。
探索共建共享的城市更新模式,适时制订出台老旧小区“拆改结合”试点指导意见,坚持发挥居民主体作用,按照自愿有偿、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规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允许改造区块适当调整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日照间距和绿地率及公建配比等技术标准,“拆改结合”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在基本建设流程中开辟老旧小区“拆改结合”的绿色通道。
9.增加“九大星城”的住房用地供给。
新增规划和供应居住用地指标向“九大星城”倾斜,探索多元化土地出让模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保障城市环境品质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前提下,适度提高重点功能区、大容量公共交通廊道节点 600 米范围以内规划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0.实行差异化购房政策。
选择湘湖·三江汇未来城市先行实践区等特定区域开展“职住平衡”试点,优先保障户籍和工作在本区域的居民购房需求。探索研究特定区域购房政策,制定特定区域的差异化购房措施。
11.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
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推进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重点在“九大星城”布局,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和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户籍无房家庭。
12.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
完善支持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条件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产业园区周边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公租房筹集力度。探索在“九大星城”的特定区域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北京推行共有产权住房的基本条例。
1、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组织建设单位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3、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8,层高不低于2.8米,套型总建筑面积最大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层高不低于2.9米,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按承诺标准进行方案审查和日常监督。
4、配售及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5、销售定价及个人产权份额比例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五、使用管理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1、购房人应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其次,再参考一下雄安新区。
△截图自政府官网
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构建雄安新区的新型住房供给体系提到: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职住平衡要求,推动雄安新区居民实现住有所居。
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个人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房为主。
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
制定与住房制度相配套、与开发建设方式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混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
探索不同供地方式下的不动产登记模式,创新购房与住房租赁积分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雄安新区住房开发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