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
建筑业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甲供水泥等主要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应按受托加工13%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购买的水泥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均可按13%进行进项抵扣,抵扣比例有很大提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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