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防治立法立规要先行一步
中小学校是校园欺凌的多发地带,近年来各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欺凌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立法滞后所导致的对校园施暴者的惩治不能、震慑不够,难以引起施暴者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当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学生欺凌防治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新增了有关学生欺凌防控条款,如第三十九条明确“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但什么程度的欺凌行为要依法加强管教,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严重,该法没有具体的定性标准,不具备操作性。
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大多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但能够负刑事责任的都是重大事件,如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目前许多性质极为恶劣,对受害人伤害极大的校园欺凌事件,因伤情鉴定结果难以达到以上程度,不够刑事处罚标准,最终无法对这些校园施暴者追责惩治,无形之中不但助长了校园欺凌行为,而且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2017年,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一部门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对校园欺凌如何界定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学生欺凌的调查处理、申诉请求、教育惩戒等处置程序提出了具体规范的要求和意见,并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但这些措施对大部分施暴者的惩戒并不足以让他们认识到错误,从而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如对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公安机关只能予以训诫处置,惩罚力度极小。而且该方案不是法律不是法规,对学生进行处理的法理依据不足。
校园欺凌作为一项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和人格发展、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其危害极大。欺凌防治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老师等勇于担责、主动作为,更需法律先行一步、走上前台。制定出台校园欺凌专项法律、法规,细化弥补对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欺凌行为的惩处措施,明确学校、司法机关的职责权利,从而把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将是突破校园欺凌防治屡禁不止梗阻点的关键。
校园欺凌,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加快校园欺凌立法、立规,亟需尽快实施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