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税务稽查只争“输赢”不论“对错”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卖了,但合同显示是“租70年”并且一次性收了租金。

这个税是按“销售不动产”交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交税?

二者的主要区别:

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一次确认

出租不动产:房产税,所得税分年确认

他们最希望得到的答案是:“老师,能否给我一准话,这种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出租。”

我来分析一下上面的例子,实务中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与说法,比如:

说法1:车库没有产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没有产权的不动产不能销售,看起来不能按销售处理哦;

说法2:按《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看起来,不应该按出租处理哦;

说法3:我看,还是应该看本省税务有没有文件,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视为出租呢?还是视为销售。

进一步说,如果不以税务稽查应对的视角来看待,这事无法有确定性的回答。

这就是典型的:没对错,只有输赢。

如果税务来检查了,并且该检查人员与你的认识不同,那么,需要他提出相关的、支持他的观点的证据与理由。如果每一个理由都有懈可击,那你就算找到应对的方法了。

假如

会计按出租处理,稽查认为应该算销售,那么,就有得一争了。

稽查说:“按《合同法》规定,租赁不能超过20年。”

会计说:“20年内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啊,20年以外合同无效能够证明没有租赁业务发生吗?”

稽查说:“事实上,构成了销售行为,因为土地期限也就70年,相当于全给别人了”

会计说:“土地70年期限如何证明就是销售了?地下车库本是房子的基脚,所有权不是我的,我拿什么卖呢?”

稽查说:“我认定你是销售行为。”

会计说:“你可以核定应纳税额,但你认定我的业务事实,是依法法律哪一条呢?”

稽查说:“省局有规定,这种租赁,一律视为销售。”

会计说:“省局是基于哪条法律做出此规定的呢?我认为这个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你会发现,这本质上就是一个输赢的争论。关对错什么事呢?对错只是相互指责对方的理由而已。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好吧,我们补……”

这就提前认输。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本来就不该补,你看看,这样的处理,你实际上没有执法风险。补税反而违反政策,才有风险。”

这就是继续做说服工作。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就是不补,我们有理由、有关系!”

这就继续争下去了。

就这个例子来说,不论你按销售处理,还是出租处理,实际上都是你自己的事,自己核算、纳税、申报的事。从法律上讲,税务无法判定你是对是错——如果不启动税务检查的话。

税务启动检查后,我们就能在检查中去争论“对错”了,但实际上检查一争,争的就变成“输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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