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合同违法却被认定有效,最高院判甲方按约定支付利息!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非常普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黑白合同等现象,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会因为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
这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案涉工程本身并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但双方在实践中是以招投标的程序来实施的,那么,这类工程依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否则合同也会被判定无效。
实践中,违反《招投标法》最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就已经商量好了由谁来中标,招投标程序只是演给其他人看的。按理说,这样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然而最高院曾经做出过一例很特殊的判决,将一份明显违反《招投标法》而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有效。
案例分享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包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大约半年后,案涉工程才履行完招投标程序,工程公司中标,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入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工程公司遂将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当地省高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限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利息约1.2亿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约400万元。
一审过程中,工程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未提及案涉工程招投标前所签订的协议书。因此,当地高院基本支持了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二审。这时候,房地产公司把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最高院提出主张,认为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协议书》是违法行为,所以在招投标结束后签订的合同应依法无效。故一审法院按照施工合同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一审时自始至终均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一审判决后,其发现如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将对其不利,为逃避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才在二审中主张合同属违法签订应被判无效。
房地产公司属于占据优势的甲方,在案涉合同的签订中处于主导地位,却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在被判决限期履约后,才以双方存在违反《招投标法》为由,提出合同无效的诉求,这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还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因此,最终最高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在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应予以驳回。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一般来说,只要是违法签订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最高院之所以这样判,有很大程度上的原因是因为一开始房地产公司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对违法事实进行了隐瞒,存在恶意抗辩行为。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施工企业最好还是尽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不仅是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因为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相关的利息、损失赔偿等权益也会丧失,而具体能拿到多少工程款,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