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是否采信的司法认定


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数据电文在信息时代作为证据使用时,其真实性、完整性往往受到质疑,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能够证明数据电文时间、内容的原始有效性。本期干货小哥就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可信时间戳系统固定的证据是否应予以采信的相关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裁判规则

1.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州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案号:(2016)闽民终14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2.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电子数据时间戳具有证明效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时间戳是由权威专业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号:(2016)苏02民终022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3.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予以证据链的,法院可以依据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采信——甲公司诉乙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彼此互相印证,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诉侵权人虽然否认但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对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采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4日第7版

4.人民法院应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权利人单方面利用时间戳固定取得的证据是否采信——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权利人自行在第三方购物平台上购买侵权产品,以屏幕录像软件或手机摄像等方式录制在线搜索下单、线下收取侵权产品、线上支付确认收货等购物过程,并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录制内容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审查确定是否予以采信。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4期(总第36期)

法信 · 权威观点

1.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与功能

可信时间戳技术是数字电子签名技术与权威时间源相结合的一种应用,其系第三方证据保全,将用户的电子数据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可信时间戳的出现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可信时间戳签名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用户将自己需要加盖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通过Hash编码形成摘要;

(2)用户提出时间戳请求,将通过Hash编码形成的摘要发到时间戳服务中心;

(3)时间戳服务中心接收摘要后,根据收到摘要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数字签名;

(4)时间戳信息和文件信息绑定后形成时间戳文件返还给用户。用户凭借上述时间戳文件及有效的验证渠道获得文件在特定时间、特定状态的权威证明。该项技术的亮点之一就在于所提供的时间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Time?Stamp?authority简称TSA)——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与普通时间戳技术相比,其具有权威性,可以适用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
笔者通过关键词“可信时间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近三年的法律裁判文书后发现,该技术90%以上运用在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属于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原因在于纵观近三年裁判文书著作权人通过可信时间戳技术想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两种:(1)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著作权权属保全,即作者创作的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可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以此可以证明自己创作电子作品的时间及作品内容等,达到预防侵权的作用,即使发生侵权也可以作为创作在先的证据;
(2)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侵权证据保全,即通过可信时间戳来固定互联网侵权网页(如微博、微信等)、视频等内容,本案中华盖公司即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固定了极易篡改与销毁的侵权网页,为法院认定侵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以上两种目的的宗旨均在于预防/控制他人未经以各种方式(如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9~150页)

2.司法实践应审查可信时间戳保全的电子证据

如果申请人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作品,用以证明自己是该电子作品的著作权人,预防他人侵犯自己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在该种情况下,从客观上来说,存在作品被他人抢先盖戳的可能性,权利人申请时间戳时,认证机构无法对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果拿别人的作品加盖时间戳,容易导致更加复杂的著作权纠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作品只能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判断以一份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仅需要考察作为证据存在的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依据《著作权法》等实体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认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而不是仅仅对一份电子文件进行了认证就当然能够说明申请认证的人就是作品的作者。因此,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判断不仅仅是一个证据问题,还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必须结合实体法规则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故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可信时间戳仅意味着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及对方有无提供相反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能提供著作权在先的事实证据,例如提供版权登记证书,那么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就应当被驳回。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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