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例安装电梯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你怎么看?

7月6日,合肥首例安装电梯案一审判决,被告不得阻碍电梯的正常施工,基本上属于原告胜诉。目前,笔者没有看到该案件的法律文书,所有信息来源于新闻报道,就此发表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

新闻报道,该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超过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改造和重建。初步来看,貌似有道理,而且根据该法典的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一楼有责任提供便利。但是,不知道法官怎么解释该法典的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二百九十六条。

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新造或改造不能影响别人的采光、通风,这个必须是原告举证。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利用了相邻不动产,必须避免对其他不动产的损害,很明显,该电梯安装以后,一楼的房屋价值可能被损害,应该采取适当的补偿。

总体来说,我觉得加装电梯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应该机械的依据一条法律文书进行判决,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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