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3)

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与上一版本的变化是申报的接收机构发生了变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因为监督管理部门发生了变化,这个修改也是理由当然的修改内容。

具体申报的要求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这个规定中就要求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没有另外增加具体要求。

第一版的《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后,当时的卫生部在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并依据这个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后来卫生部发现管理职业卫生存在一些问题,就要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9年发布了一版安监总局版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正式的从法律形式上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在2012年就再出了一版(2012年出台很多的职业卫生相关的管理办法),名字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卫生健康委还没有正式发布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现在执行的应该还是这个办法,只是申报接受的机关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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