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 (2)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条都是讲法律的适用范围的。
这一条有几层意思:
第1层意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适用,也就是说不管是外资、合资还是国内投资的行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适用于这个法律。
第2层意思是只管安全生产的内容,其他的不适用。
第3层意思是即使是安全生产方面,也不是全管。对于消防安全有消防法,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航空领域有航空法,关于辐射安全有核安全法,特种设备有特种设备管理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有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有海上交通安全法。这些都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来进行监管,下一步危险化学品也要出台危险化学品法,也会排除在外。
当然,这一条的意思并不表示,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就完全不适用。其他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的内容不适用,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要适用于安全生产法。也就是说在这些行业领域,专门的法规和安全生产法是相互补充的内容。
二者有冲突的时候以专门的法律为准,专门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来执行。
当然这一条也有不严谨的地方,提到了行政法规对这些行业有规定的适用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能和法律相匹敌,是要低一个等级的,当然这是国内的实际情况,这些行政法规迟早会转化为法律。一部法律为行政法规让路是不合适的,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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