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知识、认识的权威与自然主义

摘要:自我知识指行动者对自身心理状态的归赋,更为常见的则是通过第一人称视角对自身信念态度的报告,它带有包括认识的权威在内的特殊性和优先性,而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借由第一人称的独特地位得以确立。不过在自然主义者看来,这样的认识权威可以通过读心假设在一定意义上得以消解,而且与之关联的非认识的权威在认识与行动中,会因为努力实现更满意的结果而予以理性的质疑。鉴于此,根据叙事的构成主义解释路径,事实上可以将自我知识的认识权威视为行动者在形成其第一人称信念态度报告中的原创权。

关键词:自我知识  第一人称视角  认识的权威  自然主义  原创权

作者方环非,绍兴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绍兴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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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年第1期P54—P63

责任编辑:马涛

依据经验上的认识,日常会话中带有“我”(或有意、无意省略了“我”)的频率似乎远高于其他人称,这也许是因为说话者大多是在陈述自己的观点,即便面向他人提出询问或质疑,似乎同样隐含着第一人称的意味。因此,无论是在通常意义上使用认为、理解、觉得,在知识论中广为运用的相信、知道、打算、声称、主张、欲念,还是直接作出某个声明、断言,都可以被归类为不同意义上“属于”“我”的知识——自我知识,有人甚至将它等同于第一人称的知识。

通常认为,自我知识相较于其他类型、人称的知识,具有包括认识的权威(或第一人称权威)在内的诸多特殊的属性,比如自我知识是直接的,在认识上不需要任何基础,我可以直接通达我的心理状态。尽管这些与我们的直觉一致,但在自然主义者眼中,诸如此类对自我知识的认识似乎碰到一些困难,因为他们通常将自我知识理解为心理意义上真实的东西,即一种心理的实在。在将自我知识视为一种认识成就时,按富勒(Steve Fuller)的说法,费雷尔(James Ferrier)于1854年造出知识论(epistemology)这个词时指对心智的科学研究,因此知识论一开始似乎与科学有着亲缘关系。本文中自然主义大致指向一种温和的经验立场,经验科学的检视将有助于在认识活动中获得更好的知识,这个设定可以推动对这种第一人称知识的独特之处,以及行动者与自身的心理状态之间可能关系的澄清。本文将自我(或第一人称)知识限定在涉及并表达了“我”的心理状态(或心理事实),比如信念、思想、意向、期待等自我知识的范围之内,指与第三人称相对的第一人称心理态度的报告。在简要勾勒自我知识历史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呈现自我知识蕴含的认识上的权威和非认识的权威,并从自然主义视角来“挑战”它们,进而给出一些提示,最后试图通过具体案例来阐释自我知识的特殊性到底是权威(authority)还是原创权(authorship),如果是后者,还可以谓之特殊吗?在该问题上还有什么样的讨论空间呢?等等。

一、自我知识:一个历史性回顾

自我知识在西方哲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苏格拉底倡导寻求真知,强调达到自我理解的重要性,认为聪明或明智就是自我知识。这种自我知识在知识论上优先于其他类型的知识,并能够引导后者的形成及相应的行动。笛卡尔将自我知识的理论旨趣从古希腊人关注的伦理、实践意义转向知识论与形而上学。他不拒斥苏格拉底的观念——大部分人不知道他们认为他们知道的那些东西,不过他关注的重点不同于苏格拉底,而是试图确定应该有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每个人在其中都真的知道他们认为他们知道的东西。由此,笛卡尔主义意味着我们“完全知道”自身心智中所发生的事件,无论何时我们都能准确知道我们所拥有的是哪一个思想。换言之,我们获取我们自身心智状态的方式非常特别,与我们获取他人的心智知识不一样,而对自我知识的考察则相当于揭示那些独特的、有关“心理的”东西。洛克在近代哲学中通常被认为与笛卡尔处于相对立的位置,有关如何知道我们自身心智这个问题,洛克将其归为内部知觉,并提出了“内感觉理论”。内省对洛克而言类似于知觉,人的感觉能力如视觉、听觉等都指向外部世界,而内感觉则指向认知者自己的心智。从行动者获得自我知识的路径看,洛克与笛卡尔之间的分歧似乎很显著,不过一旦洛克将内省理解为“内感觉”,两者差异就没那么明显了。尽管洛克并不主张知觉与内省在知识论意义上具有同等的可靠性,但他们都认为,自我知识要比任何知觉知识更为可靠与确定。

近代哲学的自我知识理论范式在心理学的攻击之下显得岌岌可危。弗洛伊德主张,尽管人们没有觉知,但有很多心理状态事实上发生着,这种无意识心智观念在其后续理论中不断得到强化,当然他也没有料到这个观念为自我知识带来了新的难题。赖尔(Gilbert Ryle)作为心理学行为主义的先驱,他基于认识本身是倾向性的状态,强调我们用以确定自己与他人心智状态的方式完全相同,提出反对笛卡尔主义的心智理论。诸多理论家在回应赖尔时在一定意义上又重新激活了笛卡尔式的获取自身心智的立场。维特根斯坦对心智的行为主义的影响显而易见,不过他并不像赖尔那样将自我知识与外在世界的知识放在同等位置,而是承认有着第一人称权威的判断。更重要的是,不能将第一人称报告看成对心理事实的确认,至多只是表明了心智状态,抑或会产生相应的行为,但没有表明任何意义上的知识。换句话说,不存在某种纯粹的第一人称方法,让我们来确定自己在想什么,进而能够产生知识论上的判断。

质言之,自我知识中蕴含的“自我性”沟通了历史上作为心智状态的自我知识。从“认识你自己”到笛卡尔所开创的自我知识论题以及当代自我知识论争之间存在某种延续。然而,这样的自我知识相较于第三人称视角的知识,是否具有认识上的特殊性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其中涉及相应的权威是什么,它是如何得以确立的,等等。

二、自我知识的认识权威

一般认为,权威开始于政治语境中,后来延伸到宗教、法律、文化、道德,乃至审美等领域。不过无论应用到哪个领域,它似乎都涉及规范。这意味着在可以谈论权威的情景中,一个人可能根据某个规范或规则来质疑另一个人,假如这个做法是不当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后者对前者有着某种权威。当然,这里的规范或规则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既包括认识方面,也指约定、惯例或传统、身份等标准或规范。

事实上,当“权威”与“认识”“知识”等概念联系起来使用时,它似乎是一个有些奇怪的概念,毕竟权威一开始与真理没有太大关系。施密特(Carl Schmitt)将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阐释为,不是真理或真相决定法律,而是权威,因此至少施密特意义上的权威大多是指拥有有效权力来做决策和执行决策。这样看来,认知的权威表面上看是个充满悖论的说法:如果你拥有知识,根本不需要权威;同样道理,如果你本身道德高尚,亦无需权威。

在什么意义上,“认识的权威”这一观念不至于如此矛盾呢?如前述对自我知识的解释中,对于具体的第一人称报告,报告者相较于其他人都有一种符合直觉的天然权威;处于这个报告者的相对位置的我们,在对待他关于其心理态度表达了什么的方式上,大体上会采取服从、接受的态度,赋予报告者以特定的权威,如果我们有证据、理由采取质疑的态度则另当别论,不过这不等于证实了这样的权威的确存在。

既然权威关涉与之相关的规范或标准,第一人称知识的权威也不例外,问题是其他类型的知识的规范,比如证据、真信念、可靠性、确证、认识的理由等,能否应用于自我知识呢?假如仅仅基于我在做出心理状态自身归赋时所占据的隐喻式的第一人称位置,来确立获取关于自身心智状态具有更为直接、无需中介等特别之处,进而得出结论——其他人质疑、挑战我对自身心智状态的报告在认识上是不当的,并且我对它有着第一人称的认识权威,这个过程似乎是有问题的。根据第一人称位置作出的解释,也许只能说明基于这种形而上学的直观所形成的非认识的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我们获得自身的心理态度,并进行第一人称报告时,往往被视作对某个心理事实的觉知与表达。也就是说,自我知识实际上是知觉的过程,它针对内在事件或发生的事实,它的结构表现为知觉的结构。主体认识自我的过程就是觉知、意识,并表达的过程,心理学家或有自然主义倾向的哲学家应该会接受这种知觉结构的解释。传统的自我知识理论就处于这样的结构之中,它设定一个“内在的剧场”,并将自我意识作为一种内知觉。尽管莫兰(Richard Moran)使用的知觉模型似乎偏向内感觉框架,但它所蕴含的倾向要比这个宽泛得多。当然,不管知觉是向内还是向外,均可被简约化为某种检验、察觉的过程。这样,心智活动中对自身心理状态的认识便以因果论图景呈现出来:一阶信念通过某个机制导致我们拥有关于那些一阶信念的二阶信念。倘若这样的机制解释有效,那么我们对自身心智的权威就是因为这个机制使然,我们用它来觉察我们的心智状态,所有日常认识实践均依赖于这种我们可以把握的机制。

像可靠主义者(reliabilist)这样的自然主义知识论学者会接受对我们自身心智状态进行知识归赋这个过程,不过这个机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设想有这样一种类似于人们获取自身心智状态的装置,比如读心装置,通过它可以更准确地获得你的心理活动。用戈德曼(Alvin Goldman)的话说,“读心者按照相同的心理路径,跟那个心智被阅读的人一样,到达相同的目的地”。因此,一个可能的场景是,在从一阶信念向二阶信念转换的过程中,读心装置可以排除诸如情绪、情感等因素的干扰,它比我们更加清楚我们自身的心智,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此外,“读心”这个假定还有其他丰富的可能性,比如这样的装置被嵌入他人的大脑中,或者以隐喻的方式将他人的大脑类比、设想为读心装置,他人就是读心者,甚至人脑、人的心智本身也是读心装置。如此,根据前述对权威的理解,对我们的第一人称报告提出质疑、挑战就是合适的,因此,也许我们对于自身心智状态的把握比读心装置(或其他人)更准确不过是偶然的结果。

从基础意义上看,这样的读心装置可能构成对自我归赋的第一人称心理状态的独立检验,并且这个检验有可能使得“任何自我归赋为真,且具有某种权威”这一假设缺乏根据。换句话说,任何预设不能质疑、挑战第一人称报告都是不当的,以交流为目标,针对自身心理状态的断言有必要给出一定的理由、说明与认识根据。显然这与休谟式经验主义哲学所指出的问题是一致的,即人类的感觉经验是可错的,它无法成为一种有着基础意义的起点。当然,从这种认识上可错的立场出发,自我知识与其他类型知识相比,它出错是否有什么特殊的模式、出错的频率如何、影响其形成的因素有哪些等,这些问题仍有待澄清。况且,既然认识情境中的人称、位置的不对称无法带来理由的缺省,而读心装置的假设在一定意义上又构成对第一人称权威的消解,那么用什么样的认识标准、规范来衡量它与知觉框架下自我知识的过程呢?

尽管外在主义遭遇不少困难,但有自然主义倾向的知识论学者会把这种规范理解为可靠性。也就是说,一个心理状态的自我归赋者及其所运用的方法都是可靠的。然而在可错的前提之下,这种可靠性有可能被更好的(即更为可靠的)读心装置所击败。对于第一人称报告者自身而言,即便这样的机制或觉察过程不是那么可靠,它们也许是其能够把握、获得的认识方式中最为可靠的那一个。就像借助望远镜来观察太空一样,尽管我们未必处于最好的位置来知道太空,但相较于其他途径,这仍然会赋予我们非常真实的认识权威。当然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接受这种有限的认识权威。

很多人都经历过面对各式认识权威,并意图反驳的情形,而这些潜在的“权威”则声称他们有内在的、为我们所不知的理由,他们是某个领域的专家,有相应的专长。但是这些能否赋予其第一人称报告以特定的认识权威呢?假定陈同学是个好学的青年学生,而李老师则是新获得学位的物理学博士,并成为陈同学的任课教师。李博士对陈同学说:“物体从静止开始的自由下落是一种匀加速运动”。无论是从她的位置还是其作出这个断言的机制、过程来看都是合适、可靠的,而陈同学质疑这个第一人称断言则很难说是恰当的。

然而,李博士面对陈同学作出这个断言时,用内在理由是否能够作为恰当的标准来确立其权威呢?这里可以对李博士作进一步描述:她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完备、融贯的物理学知识,她读过很多关于自由落体定律的历史与批判性文献,自己做过很多次实验。陈同学也有相应的阅读经验以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但相比之下,他的内在理由无法与李博士相比。相对于一个扫描、检测装置直接实施的证据,李博士形成其信念的内在理由是否更加可靠,并应该赋予自己以更多认识上的信任呢?在卡辛看来,这种常见的反自然主义立场在主张自我知识的直接性乃至透明性时,通常强调对自身心理状态作出相应归赋不需要“理由”,正是无理由为自我知识带来特殊的权威。鉴于此,他们就有必要给出另一个有关这个权威的论述,但不能基于“有更好的内在理由”这个依据,否则就是悖论。同样,如果后退一步,放弃“传统的自我知识有直接通道”这一立场似乎又非其所愿,尽管找不到更好的辩护路径。

那么,李博士的专长能够表明其权威吗?一般情况下,她的确经受了系统的物理学训练,而陈同学作为初学者似乎确实应该接受她的第一人称报告。当然,陈同学面对有着专家地位的李博士,如果仅凭直觉来质疑,但没有任何更充分的依据显然不明智。人们通常要对专家有一些信任和有限的服从,就像面对其他交流对象一样,这与富勒强调专长的社会特征是一致的。他认为专长位于一定的社会情境中,有着社会建构的属性,并且专长有其界线(boundedness)和区域(compartmentalization)。在这个意义上,专长所蕴含的真理、真相是有限甚至相对的。倘若富勒对专长的认识是适宜的,那么要完全接受来自像李博士这样专家的第一人称报告,并尊重其中蕴含的认识权威似乎是不当的,否则就相当于说每个人都具有自身信念态度的专长,自己都是自身心智的专家,其他任何人都做不了同样的事情。更进一步的后果则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是老师或专家,其他人则是学生或外行,要无条件信任,这看起来是个近乎荒谬的结论,即便赖尔似乎也如此主张。赖尔对我们而言的确属于“认识的权威”,但说我们是我们自身的专家似乎是矛盾的,也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尽管我们实际上有可能是关于自己的不那么正当的“专家”。

事实上,我们在生活与认识实践中经常诉诸专家,除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专业领域,如医疗、法律、食品等实践领域,道德、文化等观念领域亦是如此。这些获得知识的途径有其弊端,但是我们对其的依赖却显而易见。尤其是在实践领域中,我们通常被要求不能挑战专家,比如当医生对我们的病情做出诊断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视之为权威,并信任其诊断过程、结果,会遵照其嘱咐,按处方吃药或手术治疗,即使有时心存疑问。然而这未必是明智的做法,近年来屡屡出现因为医生处方错误而导致病人服药过量的事件,这些事件带来的问题是,我们是因为什么而顺从、信任专家呢?是因为这样可以让我们获得更多的真信念、让我们做出明智的行动吗?还是他们形成专家意见的过程可靠呢?抑或是因为他们的专家身份,让我们视专家意见蕴含着真理呢?如果是与认识有关的因素,那么无疑与前文述及的认识权威有关。假如是考虑到专家的身份、地位、头衔等,那么就像用第一人称位置来直接赋予权威一样,属于非认识的权威。

在我们的社会系统中,都有众多类似的非认识的权威,比如父母、法官、导师、领导等,这些多与身份、资格、职务、地位、权力等有关,它们更多源自习俗、传统或建制,以约定、惯例、承袭、制度化等方式得以确立,似乎与认识能力、形成信念的过程、证据、理由等规范没有必然关系。比如对于警察而言,无论是引起美国2020年“黑命贵”运动的那个白人警察的执法形式,还是他们在日常或紧急执法中拉响警报,都宣示着某种权威,甚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提示的“米兰达法则”(Miranda Rights)亦是如此,这或许由警察的地位、身份所决定。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典型的非认识权威中,可能融合着一些认识的要素,即出现两类权威的重合。比如扎格泽博斯基(Linda Zagzebski)所列出东西方传统中很多可被称为范例的人物,她们(他们)是圣人、圣徒、英雄,如孔子、苏格拉底、特蕾莎修女、马丁·路德·金等,她们(他们)在一定意义上都有着道德权威的形象和特质,但人们同样可能因为认识上的理由而信任、听从她们(他们)。

显然,不同领域之间或者同一领域内非认识的权威所涉及规范差别迥异,很难明确它们是什么,相反只能在一定意义上以否定的方式说明它们不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自然主义者依据其方法论,似乎没有什么恰当的路径来反驳这些规范,只能质疑其中特定的过程或细节,这差不多又回到对认识的权威的辩驳。对于自然主义者而言,其反对的权威观念是,人们对信念的自我归赋相较于他人有着更好的理由或者根本不需要理由,更不会因此而成为关于自身心理状态的专家,毕竟确实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更好的证据或理由来削弱甚至推翻它们。在另一种意义上,隐藏在自我知识主张的表面非认识权威之下的惯例、约定、传统以及建制等东西,这些或许仍然是合理、有效的。既然如此,也许可以考虑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自我知识的权威观念。

三、权威还是原创权——一个基于叙事的构成主义解释

根据上文对权威的阐释,一个自然主义者总体上会否认第一人称报告中所蕴含的认识的权威(或许也包括非认识的权威),我们的日常认识实践同样需要正视来自任何意义上的权威的第一人称报告。因此,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认清第一人称报告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导致我们服从他人、相信权威或许根源于此。从词源上,authority这个词本来就有auctoritas的含义,而后者除了指向权威、权力之外,还有原创权的意思,很难说原创权不是auctoritas的原意。那么也许可以认为,这种“权威”拥有第一手信息或材料,而包括听众或读者等在内的其他人,都只有与之相关的二手材料或信息。这里既可以从这样的“权威”推论出“专家”,也可以说他仅仅有这样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加工、作出第一人称报告,他只是其报告的原创者(author),对其报告有相应的原创权,然而却没有蕴含任何相对于第三人称的特殊权威。

莫兰是原创权理论最著名的捍卫者之一,这个理论与埃文斯(Gareth Evans)所称的“上升路径”(Ascent Routine)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它们在自我知识的讨论中,均以心智中的信念态度为讨论对象,认为能够以极为相近的方式延伸至意向。不过无论是信念还是意向均与报告者自身有着莫大的关系,即如前文所说,任何第一人称报告既是内在心理态度的表达,也涉及自身,都是在讲述自身的“故事”。但是,莫兰认为这个故事的讲述不是像知觉模型论者那样的“发现”它,而是通过“决定”才得以形成这样的故事,但决定往往是诉诸理性的结果,是对故事的主角(即第一人称主体)的综合反映,体现着他的能动性,这个故事是对自身的描述,是自我叙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涉及对人之本质的理解。就像丹尼特(Daniel Dennett)与赖尔,均倾向于认为我们把某个心智状态归赋于自己、他人时,是在从事一种理论建构的工作。“我有点觉得,当我们声称自己及使用自己的内在观察的作用时,我们实际上已经参与到某种临时性的理论建构之中——而且我们是特别容易上当的理论家,因为可观察的东西是如此之少……”这个立场甚至可以概括为关于自我的虚构观念。维勒曼(J. David Velleman)在检视丹尼特的自我观念时,从自我的构成出发,来描绘自主性与自我决定在一个人讲述关于其自身与叙述者的故事中的作用。故事的主角一开始就是显著不同的实体,因为这个叙述者易受到自我归赋中偏见的影响,会将这个主角负责的行动和决定理性化。换言之,叙述者与叙述是“相互决定的”,尽管一个人生活中的事件会影响其所讲述的关于自身的故事,但其内心意在创造他也许想要坚持或远离的自我形象,所讲述的故事也影响了他未来的行为。

这样看来,尽管我们在交流中直接听到或感受到第一人称报告及报告者的情绪、情感,但很显然,其中仍然隐含着他叙述(或建构)故事的方式。小王提出与女朋友分手,他对这个事情的叙述可能不同于他周围的人比如小李对其决定的解释。小王的说法是两人性格不合,而小李则相信是因为他与前女友旧情复燃。按照传统的自我知识解释进路,排除故意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小王知道自己之所思、所感,他人对这些东西只能通过观察他的行为进行推论。因此小王从开始就有小李所没有的认识优势。当然,影响小王的那些归赋或推理的偏见不同于小李,比如当小王反思他自己的性格、个人特质、过往历史时,他完全暴露于自我归赋的偏见之中。在这个意义上,通达其心理状态的内容并不完全透明,相反,他有关其自身的理由的知识是通过这样的偏见而得以折射出来。如果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的叙述出现冲突时,似乎确定哪一个故事正确并不容易,同样,鉴于行动的心理解释往往更为复杂,性格、特征乃至偏见又是可塑的,难以给出将心理状态归赋于人们的正确性标准。

莫兰在表达原创权这样的观念时,用的是“疏远”(estrangement),它所蕴含的是行动者与他所拥有的信念态度之间的关系与权威关系相对立。在基础的层面上,原创权主张或许可以被表述为,直觉意义上的特殊权威关系不能被视为一个人对其自身心智有着独有、排他的知觉通达路径。即使用内省这种不同于对外知觉的方式能够作出一定的解释,但对自然主义者而言,它仍然不能告诉我们,一个人拥有其自身的心理态度,但不清楚或无法给出相应的理由,这样的问题到底为什么会出现。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通过知觉的途径知晓他拥有一个信念,又没找到什么理由,也许可以视作他无法以第一人称权威的方式来报告这一态度,然而“无理由地”持有一个信念似乎不应该是他对自己心理态度的看法。或者即使有这样的情形,也只是偶尔出现,因此也许可以说他与他的心理态度之间的关系不像“权威”“特殊”“独有”等类似的描述那么紧密,反而可能是疏离、疏远的。不过,这个关系又不意味着主体对其自身状态无法把握,相反如本节开始所说,第一人称报告是以一种创作、书写的方式得以产生、形成,这与在小王的故事中他本人是否比小李更接近真相没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阐释第一人称报告时,不再以真为导向的报告本身为重点,而是转向作为认识行动者的人。当然,就像小王对自己与女朋友分手这个决定会给出相应的理由,这其中仍然有着属于他自身的特殊的东西。

更重要的是,小王在给出理由时,至少在类似针对信念态度的第一人称报告中,这样的实践允许他采用能动者、慎思者的视角。(在排除自欺的情况下)小王无疑将其决定视为正确的决定,因为它是基于他认为他可以把握的最好的理由,或者表明他认可这个决定。这样的过程能够产生在自我知识意义上谈论的“权威”吗?在莫兰看来,这似乎算是一种权威,不过它不同于那种因为第一人称的优先位置而导致主体与所报告的关于其具体心智状态的关系。“在描述一个人与报告本身之间的关系时,将这个人视为对该报告负责,就像是它的原创者一样。而且这个人不单单是该报告的原创者,在非常多的情形中,这个人同样可以被视为该心智状态本身的原创者,这里原创者的意义在于这个人是它的创立者,并对它负责。”这里莫兰要表达的意思大致是,一个人在相信、思考或欲求什么时,他与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及对它们的报告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那种因为人称差异而形成的直觉上独有的通达关系。倘使这样,与其说自我知识是“读”,倒不如说是“写”,前者是发现内心状态如何如何,是对心理事实的“复制”、显现,后者则意味着我能够“决定”我相信什么。关键是我有资格这么做,并对该决定负责。通过创作、创立这个决定或者通过慎重考虑、用理由来给予确证,小王在一定意义上确实获得了某种关于该决定的内容的第一人称权威。他不仅知道他决定的内容,还用那个内容做了一个决定,他不单单通过内省其自身心理状态,或者观察其自身行为,更是通过反思确定了在他眼中正确的决定。

这里获得第一人称权威的过程是否会遭遇前述读心假设所造成的类似困境呢?在严格的“写”与“读”之间的差异也许不会,但是对于行动者而言,针对一个特定的心理事实,如果可以将第一人称信念态度的创作、确立、决定的过程分割为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同样可以被还原至具体的心理过程,也许超级的心智检测与阅读装置可以达到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就像假设前一个阶段的不良表现可以在后一个阶段得到修正一样,其中就带有创作的过程。尽管莫兰称这样的原创权有第一人称权威的意味,并且原创者或许确实可以归为一种权威,但这或许是因为原创者乃至作为原创成果的呈现——“书”,均有着神圣性的缘故,但在报告、断言或者用莫兰的概念——告白(avowal)中却没有这样的属性。况且如果用叙事、建构的立场,就会使这样的权威没那么明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因此,表面或直觉的自我知识的权威(包括认识的权威与非认识的权威)实质上乃是一种原创权,其所表明的行动者与自身心智状态的报告之间是创作、创立关系,并没有那么强的、显著的权威意义。

结语

在日常对话与交流的实践中,顺从、服从他人的心理自我归赋似乎是一种常态,这在某种意义上似乎赋予了对方以特殊的认识地位,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其第一人称位置,即所谓的主体性赋予其某种非认识的权威;或者是因为他们是自己的专家,就像我们面对医生、技师这些具有专长的人一样,他们有着更好的地位来辨别真理;又或者是由于他们对自身心理态度有着神秘、特殊的通达、获取方式。所有这些都可以确认一个人对其自身心理态度所作出的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为真,是自我知识的反映。

不过我们未必始终要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第一人称报告,也许要多留一个“心眼”,尤其是涉及属于我们重要旨趣范围的情形,我们在这样的会话以及相关的行动中当然要持以谨慎的态度,就像我们自身一样,在相似的情境中断言与行动同样要经过慎思,这或许才是行动者在创作、创立自己的第一人称报告时应有的表现。当然,亦可以像奥斯汀(J.L.Austin)一样,将它视为即便是持以听从、信任的态度,也不过是在对第一人称报告者所作出断言的认识上的特征给出回应,或者他的这些心理归赋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向我们证明了有关这个报告者的态度。

 回到自我知识的权威本身,我们会发现如何理解这样的第一人称权威根本上与如何理解人的概念及其本质有着密切的关联。莫兰无疑处于一个理性的传统中,他有很多同道,比如泰勒(Charles Taylor)、布兰顿(Robert Brandom)等,他们无一例外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响,或许这也是康德主义及后康德主义传统的延续,强调理性的核心地位。具体到自我知识中,任何一种存在如果在持有信念时不尊崇理性,就不能被视为拥有真正的命题态度,其自身甚至不能被视为完全意义上的人,这同样是莫兰突出第一人称报告中的责任、决定、承诺以及告白这些观念的后果。这个进路对另一传统命题态度乃是隐秘、独有的内在心理状态所带来的挑战显而易见。然而,我报告我的心理状态所带来的第一人称权威,按维特根斯坦传统,根源于我负责任地履行承诺、断言并告白它们的能力,其他人无法替代我,这意味着在没有相应证据的基础上,我对我负责地履行承诺的告白带有权威的特征。

尽管理性主义进路乃至原创权观念构成对传统的第一人称权威的挑战,但它真的在整体上破坏了我们有可能观察(或内省)并报告我们自身心理状态的根基了吗?我难道不能报告我昨天关于我自己和我的心理状态的某个欲念、信念、担忧甚至恐惧吗?比如我昨晚想吃烧烤,但在种种考虑之后没吃;我十点半开车回家;我担心某个重要快递收不到等。难道我们每时每刻都能够理性地形成第一人称报告吗?这里是否考虑了病理学中认识主体的情形呢?他们知道自己在思考什么吗?无论是基于直觉还是理智,这里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

莫兰主张我们必须要依据“特殊的责任”来思考第一人称“觉知”,这个责任是在谈论这样的心理活动之为某人自身所拥有的,受到我的评价、校正、怀疑以及情绪状况的影响。然而,自我知识的形成、呈现方式有很多,莫兰所描述的不过是其中一部分。这就涉及通过诸如原创权来确认自我知识与通过直接的认识通道以及外显行为这样的途径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莫兰的“作决定”而非“发现”这一形式是否可以应用于所有的自我知识形式呢?他似乎没有这样的野心,但是他倾向于认为只有他所称的那种“告白”才真正表达了自我知识。我们的认识经验中,有大量的自我知识显然并不在莫兰的自我知识的范围内,我们存在着心理上的路径依赖,面对自己和他人也并不总是有那么突出的对责任的觉知。

同样,对于原创权这个第一人称报告的属性,它相对于自我知识的(认识或非认识的)权威,是否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呢?这涉及对第一人称的心理状态来说,有没有可能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权力。如果确如莫兰所说,自我知识的过程是人的能动过程,或许在最为保守的意义上,一个人对其心理状态没有作出“创造”,不带有或者没有能力作出内容的改变,只是“呈现”,那么也许就可以认为他拥有他的心理状态,也即他对其第一人称报告有着“所有权”,但并没有进一步赋予他以认识或非认识的优先地位;假如这样的关系因为他根据情境或者行动需要并且能够进行“创作”,并表现出能动性,才会相应地产生原创权。更进一步,如何来确立这样的“所有权”,是基于心理上的“空间”界限,加上内省、自我归赋这两个条件就足够了吗?还是需要另外增加其他条件,比如要有“理由”吗?在心理学和病理学中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个人以第一人称方式意识、觉知其思想,辨别并且承认该思想处于其个人界限内,但是又缺乏某种被描述为与该思想有关的其他某种能动性——即这个思想由主体自发产生并得以存在。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具有莫兰所称的原创权,它们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是否属于自我知识的失败呢?此外,对自我知识的可能的第一人称权威的讨论,还涉及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什么语言来描述这个案例及其中的主角等。自然主义的视角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中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些启发。

不过这里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基于叙事的自我知识观与自然主义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它们的相容性如何。这显然又涉及如何定位自然主义,是方法论还是世界观,是什么程度上的自然主义。如果坚称每个事物都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并且都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解释,那么这与莫兰所提出的自我知识是创作、决定而非发现的基本立场无疑存在巨大冲突。因此,对二者关系的判断,除了确立自然主义的地位,还涉及在谈论什么样的自我知识观。

自我知识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脱离现实的抽象的话题,它可以被还原、放置于一个具体的情境中,这个情境属于政治、教育、法律、医疗、道德、媒介等领域,它们与从事认识活动的人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那么,如何讨论,更重要的是如何应对其中涉及的特殊权威显然就变成一个实践性问题,它不仅涉及我们获得什么样的认识结果,而且还事关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自然主义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处理来自各种权威的不一样的视角,尤其是对于在一种尊传统、重权威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认识者而言,有必要以更为适宜的方式来理解自我知识所涉及的认识的权威和非认识的权威,通过将它视为原创权,无疑调整了各种权威的认识地位,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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