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

2021年05月28日 22:10央视

  28日,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发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于6月1日实施。李维友指出,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总台央视记者 沙千)

证监会“刀刃向内”严查不当入股 向保荐机构开放离职人员信息比对

2021年06月01日 21:41   来源: 第一财经       

  证监会6月1日晚间宣布,将由各证监局协助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

  这是继5月28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下称《指引》)发布之后,证监会又一具体落地举措。

  证监会表示,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可在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

  根据《指引》,保荐机构在申请查询时需要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证监会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做好查询数据的使用管理。查询结果仅辅助用于提交《指引》要求的专项说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证监会5月28日称,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指引》所称“不当入股”,是指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等情形。

  根据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核查责任。在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中介机构须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须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须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须及时核查并报告。

  为了强化审核监督,证监会还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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