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品说法】《民法典》中的遗嘱形式

3月20日中华遗嘱库发布的《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遗嘱被越来越多的大众所接受,但部分遗嘱存在订立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引发纠纷。《民法典》出台后,遗嘱的形式更加丰富,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今天就先跟大家聊一聊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形式要求较为简单,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过程私密,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也是大多数人选择的遗嘱形式,其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遗嘱人须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意味着不能由他人代写遗嘱,也不能选择打印等其它方式;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果遗嘱中部分内容是由他人书写的,则不构成自书遗嘱。若因该问题引发纠纷,可申请诉讼鉴定,验证是否为亲笔书写。

2、遗嘱人须亲笔签

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既表明了遗嘱人的身份,又体现了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必不可少。

3、遗嘱人须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遗嘱的落款时间非常重要,可以用来确定遗嘱人对遗产处分的最终意思表示。此外,遗嘱时间还可以用来判断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状态,从而确认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常用于遗嘱人可以清楚表达自己意思,但丧失了书写能力的情形下,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对其身份有严格要求。首先,见证人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其次,见证人须保持中立性,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最后,见证人必须有两名以上,且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只在事后签个名代替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必须严格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书写,将遗嘱人的表达的遗嘱内容完整无误的记录,且只能亲笔书写,不能选择打印等其他方式。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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