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250问
1. 根据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作用在于:1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内容符事法律法规的要求,2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拟定招标和合同文件文件条款,保证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缺款漏项,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保证交易安全。3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合同条款协商和谈判缔约工作的复杂性。4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范和顺畅。4有利于审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计和监督。5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总价合同适用范围: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定工程理及施工计划,其中1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工期较短,1年左右,价格波动不大的项目。2可调总价,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
3. 合同计价方式对发包人的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大于可变大于固定单位合同大于可调,大于固定总价合同。
4. 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合法性,合规性评审。保证合同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条文。2合理性,可行性评审。保证合同权利和义务公平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履行障碍,3严密性,完整性评审。保证与合同履行紧密关联的条件满足合同履行要求。4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众口一词合同内容没有缺项漏项。合同条款没有文字 歧义,数据不全,条款冲突等情形。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没有矛盾。没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5合同风险评估,保证全员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处于可以接受的水平。
5. 招标采购阶段合同管理任务,1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总体策划,2根据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3细化项目参建各相关方的合同界面管理。4合理选择适合建设工程特点的合同计价方式。
6. 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16周岁以上,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来源的未成年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2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其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法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的代理实施民事法律关系。
9.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10.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未能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2.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3.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4.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5. 合伙企业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需为非法人组织未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6.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客体属于物,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客体属于行为。工程设计合客体属于智力成果。
17. 事件是指不以合法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18. 代理的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具体表现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中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9.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0.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属于代表行为。
21. 如果授权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责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揽责任的基础上负连带责任。(第二责任)
22.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3.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的1可以行使追认权,将无权代理行为转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可以行使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无权代理的。1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4.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5. 民事责任包括:1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侵权责任。
26. 民事责任承揽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7.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各自责任份额的确定,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责任时,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任一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揽责任的义务不仅限于自己责任份额,对权利人要求对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承揽责任的请求无权拒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8.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9.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绝对不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绝对不能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3相对不能企业法的分支机构。但企业法的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相对不能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0.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1.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2.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不是抵押人)清偿。
33.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4.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特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行使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权人(债权关系发生前)已经合同占有的债务动产,3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5. 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36. 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37. 保证:不提供担保物。抵押: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质押,担保物可以是动产,权利。
38. 动产抵押权以签订合同作为设立要件。动产质权,定金以交付作业设立要件。
39. 如果物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物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 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
41. 施工投标保证金2%,履约担保书30%,预付款担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由发包人投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规定由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他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3.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有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是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险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的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的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的,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接受的部分。
44.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终止的时间包括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时。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3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45.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设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46.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下落不明的,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事故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果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付残疾保险金。
47.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冷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日止。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48. 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凡年满16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日至。
49. 设计招标人如果采用未中标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应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给予合理的使用费
50. 公开招标的缺点是:招标人事先难以预计有哪些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多少,2招标人可能不熟悉某些投标人的情况。3招标人所期待的投标人可能并未参加投标等。
51.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设计方案的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5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家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2采购人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4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用技术,5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6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 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53.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形,该项目必须招标发包,邀请招标的,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单位参加投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点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54. 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通常要进一步审查投标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人员的技术力量主要考察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各类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覆盖面,人员精量及各级职称人员的比例等是否满足完成工程设计的需要。
55.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可设甲已丙三级。可以承接相应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56.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设甲乙丙丁四级,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本专业范围内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57.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包的处罚包括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8. 工程设计阶段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
59.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发自己的名义单位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0. 禁止分包主体,关键性工作,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
61.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的2%,最高不超过10万。
62.
63. 招标人应自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的正常进行。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4. 对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澄清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5. 对于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66.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67. 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设计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的内容包括1资信业绩,2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3投标报价,4其他因素。
68.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推荐顺序确定:STEP1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STEP2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STEP3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STEP4如果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69.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业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0. 如招标人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考虑。
71. 国有资金所占控制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地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3.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来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74. 无论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75.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则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
76. 应不加修改的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用于进一步明确未尽事宜,并不得与标准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7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78. 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国有资金占主控制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79. 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的,专业性强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80.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信、廉洁地履行职责。
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2. 评标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83. 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招标。
84. 编写招标文件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完成。
85.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只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时间不,审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完全相同。
86. 应不加修改的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87. 详细审查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等。
88. 不能做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包括1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初审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2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3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4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7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8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89. 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的选择,是招标人基于潜在投标人的多少以及是否需要对人数进行限制,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审查程序,因素,标准,申请文件澄清,二者不同仅在于有限数量制在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时,需要进行打分量化。排序选取合格者。
90.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时,审查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规定数量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如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91. 衡量标书优劣的依据是评标价而不是投标价,评标价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92.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93. 采用最低评标价未能对施工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的内容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94.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重点: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质量管理体系的可靠性和针对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资源配备计划的合理性。
95. 说细审查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等。
96. 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胆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97.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98.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投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9. 评标办法都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00. 直接订购适于零星采购,应急采购,或只能从一家供应厂商获得,或必须由原供货商提供产品或向供货商补订,招标适于采购大宗及重要建筑材料和设备。
101. 建设单位应当筹划关明确建筑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工程机械,工和用料,施工用料哪些由业主自行采购,哪些由承包商采购,提前做好具体计划和安排,与施工,安装工作有序配合,材料设备招标采购的货物即可以由供货方自已全部生产或部分生产,也可以由供货方通过各种渠道组织货源完成供货或设备成套。对于即有设备采购又有安装服务的项目,如果采用合并招标,可以按照各部分所占的费用比例来确定具体的招标类型。
102. 批次标包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有利于投标竞争,2工程实际需要的时间3市场供应情况,4市场价格变动趋势。5建设资金到位和周转计划。
103. 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或其中几个标包,但不能仅对一个标包中的其几项进行投标。
104. EXW价不包含货物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POB价包含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上船之前的一切运输费用,CIF价包含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105. 资格审查进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3业绩良好,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才料相同或相近材料的供货业绩及运行经验。4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107. 材料设备采购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08.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投标文件的偏差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09.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投标文件的偏差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0. 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可以折算成价的评审要给有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辅助服务费,申报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差,材料性能,零配件,售后服务,生产能力。
111. 如查投标书中提出可以减少预付款金额,则应由此给投标的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投标价内扣减此值。
112. 计算评标总价进,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以投标人提供国内货物为例,评标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评标总价=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信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
113. 伴随服务一般包括: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要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间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在项目现场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时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4.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厂家或工程贸易公司。
115. 技术性能指标应具有适当的广泛性,以免在生产制造设时对普遍使用的工艺,材料和设备造成限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还要具体准确,不宜有过大的响应同谋,以免投标报价差异过大,不利于比选,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不得有限制性,应心可能地采用国家标准。
116. 在投标报价上增加设备在评审寿命期内运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燃料消耗费,备件及维修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未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贴现率折算净现值。
117. 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可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评标
118.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向条款,合同附件格式构成,合同附件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119. 勘察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
120. 勘察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
121. 专用合同条款可能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的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12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发包人和勘察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担保人是否收到该变更,担保人承担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123. 勘察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124. 勘察合同应约定的内容包括勘察依据,发包人应向勘察提供的文件资料,发包人义务。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125. 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现后24小时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126. 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127. 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于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和和授权的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128. 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129.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勘察服务完成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清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130. 勘察人违约,发包人何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违约,勘察人可以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然应当由该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 发包人责任包括:提供勘察资料,办理证件和批件。3发出开始勘察通知。4支付合同价款。
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试验报告应当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
133. 发包人通常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设计人须为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法人
13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周期延误。
135.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关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136.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不得指定生产厂及供应商。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37.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后,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设计人设计文件视为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138. 由设计人按时提供设计文件。
139.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
140. 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实施管理。因此监理人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监理人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
141.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到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生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142. 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标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43. 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基准日期后,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同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44. 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赔偿由负有投保义务的当事人支付。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鸳鸯戏水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145. 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属于承包人的工作。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属于设计人的工作。
146. 发出开工通知属于监理人的工作。
147.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保护工作属于承包人的工作。组织设计交底属于发包人的的工作。
148. 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就应按时批复或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149. 如果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且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应委托监理人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即使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50. 发出开工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如果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未发出开工通知的,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认定开工日期。
151. 承包人负责编制进度计划。
152.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53. 如查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2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3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4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请给承包的人奖励。
154. 未经监理人同意,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55. 试验或检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156. 必须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其他内检查,并附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57. 发包人要求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揽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发生的费用。
158.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
159.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便招投标阶段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施工的金额。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
160. 用以约束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的质量和数量承担约定的责任。质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16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结算的价格指数。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
16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工程量复核。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63.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14天内完成核查。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应付款。
164. 承包人应对其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5.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166.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1取消合同中任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发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和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67. 承包人同意实施变更的,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的变更建议书,监理人审查承包的建议书,认为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
168. 承包人就当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定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
16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由监理人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70.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71. 作何一方不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2. 施工设备损坏,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失,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3.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4.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175.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1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只能补偿工期,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能补偿费用。
1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只能补偿工期,业主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可以同时给承包人工期,费用和利润补偿。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只能补偿费用。
178.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可以同时给承包人工期,费用和利润补偿。不利的物质条件,补偿工期和费用,不可抗力,只能补偿工期。
179.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180. 发生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发生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续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81. 扣留只是出于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为了后续工程能够尽快顺利开始,因此不是没收,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务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关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1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表达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要求。
183. 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范围,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除逾期支付建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外,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
184.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5.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的,监理人应指示承亿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醒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186. 因承包人原轩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以提交竣工申请报告日为竣工日期。
187. 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收有异议,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88.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89. 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施工期运行,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理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90.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不足1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2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191. 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92.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和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标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93. 施工总承包人合同组成文件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94.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者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5. 以下资料的错误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发包人承揽,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96.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选用的约定形式的事项。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3材料和工程设备。4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5计日工和暂估价的补偿方式6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风险责任承担。7竣工后试验的责任方。
197. 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有效期至竣工后试验通过。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无论谁导致,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履约担保继续有效,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8.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并要求分包也投保此项保险。
199. 发包人应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设计文件之日起21天完成审查,如查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后需要修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后,审查 期限重新计算。发包人审查后认为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200. 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监理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能知后28天内,按约定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201.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的试验。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嘴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验收,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地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202. 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并提交竣工文件,竣工图,最终操作和维护手册后,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3. 竣工后试验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不论由谁负责进行,发包人均承担下列责任。1提供竣工后试验所必需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等,2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204.
205.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试解决,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06.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总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以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207.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意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风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以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08.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1属于买卖合同2属于有偿合同。3属于双务合同4属于诺成合同,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09. 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包括生产制造阶段,安装调试阶段,试运行阶段,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储订购的货物,提前交货通常买受人也不同意接受。
210.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符事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11. 卖方依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进度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结清款在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支付。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兑付履约保证金。
212.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满足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卖方应在合同料预计启运7日前进行预通知。并在启运后24小时内正式通知买方。卖方应在施工现场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会给买方。
213. 卖方应自费派遣代表参加检验。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如买方大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14.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揽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15. 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延交付材料金额的0.08%,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
216. 卖方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交货款,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以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少,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217.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218.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事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卖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并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219.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合同设备交付给买家。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
220.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
221.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帽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222.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买方应承揽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验收时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23.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意的条件下,买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他技术人员,买方技术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224. 迟延交付违约金以周为单位计算,迟延交储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第1-4周,迟延付款金额*0.5%,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第5-8周迟延付款金额*1%,第9周起,迟延付款金额*1.5%,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25. 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授权,为业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属于业主方人员,应履行合同合同中赋予的职责。行使合同是明确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赋予的权力,应保持公平的态度处理放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226. 除竣工试验外的永久设备、材料、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炎与人员。再度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业主产生了会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227.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228. 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以下4 个条件。可以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1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2此项工程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跟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3工程量的变动与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合同额的0.01%。4工程量的变动直接导致该项工作每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229. 不可预见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30. 从开工日期起,承包商承担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因合同规定的业主风险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予以修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一,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承包商仍应对其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责任。
工程师在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未答复,若工程达到了四个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2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3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4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231. 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受,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如果因业主接受或使用该部分工程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提出费用及利润索赔。
232. 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费的最高限额。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33. 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大组成: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234. 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后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务。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235. 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承包商具有选择分包商的更大自主权。
236. 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第一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第二,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第三,工和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第四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237. 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第一,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第二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第三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下列2种情形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第一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第二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
238. 采用总价合同,异常不利的气候开条后果由承包商承担,在业主收到最终正式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的接受要求竣工。
239. 目标合同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工程范围尚未确定,合同双方先约定合同的目标成本,当实际费用节支或超支时,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摊。
240. 核心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
241. 每一方都 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
242. 补偿事件的影响过于不明确导致无法合理预测的,应先假定条件对补偿事件计价,事后若此假定条件有误再予修改。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不论哪方提供的。工程信息所发生的指令属补偿事件。若变更由业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则该补偿事件的影响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
243. 代理型cm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CM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244. 风险型CM承包商在设计阶段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于合同履行的管理。CM承包商签订的每一个分包合同均对业主公开,业主可以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业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CM承包商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245. CM承包商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全部由分包商实施,也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但是自己施工的部他属于施工承包,不属CM的工作范围。
246. 成本部分由业主承担,在实施过程中GMP可以调整,当工程实际总用超过GMP时,超出部分由CM承包商承担。
247. 由业主、设计、承包商还可包括供应商,分包商共同签署一份合同AIAC191形成多方合同型IPD模式,若项目实际成本超出目标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选择偿付工程的所有成本,包括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人的员的工资,也可选择只支付材料,设备和分包成本,不再偿付任何单位的人员成本。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