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业费,就没有资格参选业委会吗?此事终于有了定论
今年3月9日,个人曾在头条发布了一篇《民法典之下,欠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吗?》,当时引发了较为热烈的讨论。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一直是:业委会的参选资格不应与业主是否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相挂钩,只要具备业主身份,就自然具有竞选业委会并被推举为委员的资格。
参与讨论的条友对于这个争议性话题的态度泾渭分明,针锋相对,这也是法典之前各地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相关各方对于该问题争执不休的真实客观反映。
对于业主一方而言,业委会——这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一个住宅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这个组织,相关法规赋予业主一方的权利就几乎无从行使:
难以监督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难以建立与街道办、居委会、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工作衔接,难以监管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等等的公共收益,难以将“业主共同评议表决的事项”付诸实施等等。一言以蔽之,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业委会,业主一方就是一盘散沙,根本无法形成合力。
一方面是绝大多数小区业主对于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却是长期以来困扰相关各方的,整个大会筹备成立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难中,部分地方对成立业委会或在业主参选业委会资格问题上,设置不合理的门槛,就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你可以看到,某些地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其制定的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要求中,均有:不存在欠交物业费的行为,或者要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等等大同小异的表述。由此,凡想自荐参选业委会的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必须先由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基本为开发商下属)出具一份所谓的“无欠费记录证明”,持此证明方可报名。
这种做法令人费解,无疑是给那些本想参与业委会选举事宜的许多业主兜头一瓢凉水。这里再强调一遍:业主参选业委会委员的权利是基于“物权”而产生,与其是否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无关!就是说,只要在小区中拥有房产,是一名“业主”,那么就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以及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那么这个问题争议的由来,或者说某些地方性立法中,将业委会与物业费交纳情况相挂钩的理由和依据何在呢?
历版《物业管理条例》中,在事关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上,始终仅有一句表述,即:
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条例》中还有诸如:业主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委会有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等等。
意思就是,如果业委会委员都不及时交费,又如何去督促他人交费呢?
此外,住建部于2009年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三十一条的表述是“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应作为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
那么,在某些地方性立法中,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是否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相抵触呢?
在法典正式实施近半年之际,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规定被叫停!
在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对两个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审查。认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这个结论一锤定音,无疑是给这个长期困扰相关各方的争议性问题做出了最终定论!也会给破解业委会的成立难题,带来一丝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