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同等责任该怎么赔?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沈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严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严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严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本起事故造成严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等医疗费等损失1121489.31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沈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张某等人损失,首先由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因本起交通事故沈某承担同等责任,且严某驾驶非机动车,故由沈某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沈某赔偿张某等人653593.59元。

律师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有效补充。投保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按照自愿原则适当购买商业三者险,不仅能在发生事故时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还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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