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症隐形分组,是流氓条款还是理所应当?
看的测评越多,脑袋越乱,越觉得哪个产品都有问题。
所谓中轻症的隐形分组,就是把几项关联性很强的疾病捆在一起,一个理赔了,另外几个保障同时终止。
这给同志们带来很大困扰,不是说好了中轻症“不分组”嘛,怎么还这么流氓?
别急,咱们先了解下重疾险中轻症的“隐形分组”,再讨论这算流氓还是正常行为。
隐形分组
最常见、也最重要的轻症隐形分组,就是心血管几项高发病,比如:
这是一份很常见的心血管轻症隐形分组条款,因为心血管疾病高发,所以是自媒体测评的重点。
为什么说常见呢,大概测试100款重疾险,得有90款以上带这个,当然,前提是轻症多次赔付,只赔付一次的没有分组这个概念。
还有哪些疾病有隐形分组呢,我大致列个表:
除了心血管疾病,常见的还有视力、听力、烧伤等,篇幅有限,我只列了热销产品的。
产品看多了,什么样的隐形分组都有,那么,他们的影响大不大呢?
影响大吗
仔细看这些隐形分组的疾病,就会发现他们有两个特征:
1、保障重叠或并发
比如“Ⅲ度烧伤”和“面部烧伤”,“一肢缺失”和“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中轻度克隆病”和“中轻度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2、关联性治疗
A病发生,需要采用B项治疗手段。
比如“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或“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或者“单耳失聪”与“人工耳蜗植入术”、“单眼失明“与“角膜移植”等。
对这些疾病设置隐形分组,保险公司没有毛病,符合重疾险的设计初衷。
为什么呢?因为重疾险是失能保障,不是用来赚钱的。
假设某人发生单眼失明,又实施角膜移植,两次轻症接连理赔,这种事情发生多了,重疾险整体的价格就会上涨。
这对购买重疾险、却没有发生上述疾病理赔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所有重疾险都会在条款前面郑重写上这条说明:
类似基本法、为所有疾病理赔加上一个大前提,甭管是不是有隐性分组,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只赔一项。
结合我前面说的:100款产品中大概有90款以上都有中轻症隐形分组。
所以,别那么纠结,意义不大。
有不一样的吗
有,还真有。
比如弘康人寿的产品,健康一生A和倍倍加,轻症几乎没有任何隐形分组。
当然,健康一生A的轻症有间隔期限制,一项理赔180天后,才能理赔第二项。
但别高兴太早,条款前面也郑重声明了:
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大前提不变。
另外,即使是隐形分组,不同的产品也有不同的理赔定义,我们看看三款不同产品的声明:
第一种:
最好的当然是第三种:在XX后 90 天内实施了XX,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的理赔。
那是不是过了这个时间,做的手术就一定赔付呢?不一定,看看大前提是不是限制”同一疾病原因“再说。
其次是第二种:同时或先后达到XXX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很多年以后,还有得到赔付的可能。
最差的是第一种,只要一项理赔了,另外几项就没有了。
这三种情况,在医学范畴和实际理赔中的差别大不大呢?
我不专业,不敢妄言。
最后几句
中轻症的隐形分组啊,不但你们选保险困扰,我们测产品也困扰。
但这算是幸福的困扰,前几年根本不存在,那时的重疾险连轻症都少有,即使有,也只赔一次。
偶尔有轻症多次赔付的产品,也会疾病分组,间隔期180天。
那时我们测评轻症的重点,还是保额多少,是额外给付还是提前给付(从重疾保额里扣)。
现在轻症的这种条件,比比当年,我觉得已经非常不错了。
总结一下:
选重疾险啊,抓重点,重症看癌症,中轻症看心脑血管,第一次赔付的额度和条件最重要。
至于第二次理赔多少、隐形分组情况,只是附属保障,重点保障差不多的情况下,再看这些。
最恨的是乱讲“什么病都赔”那部分人。
求在看~同志们,传播我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