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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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的数量也节节攀升。事故的受害人即伤者往往会遇到两个疑问:
1、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为何伤残等级评定没那么高?
伤残评定时间是关键因素,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通过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等级,然后再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但经过治疗后,往往恢复的情况良好,而伤残等级是对康复后的情况予以评定,再加上伤者的受害人的心理作用,往往觉得伤残等级显得低了。
2、身体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相应残疾赔偿金为什么不是叠加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认为每构成一个伤残等级就要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多个伤残等级理应叠加计算,毕竟伤在自己身上,承受了那么多的痛苦。特别是和只有一个伤残等级的人相比,同样的伤残等级,多个伤残等级与别人一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金似乎相差大,心里总是觉得不公平。
那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是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对单一伤残等级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实践中常见做法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叠加总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总和不得超过100%。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综合学者的意见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例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三级,五级和六级,以最高伤残等级三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80%,增加一处五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7%,增加一处六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6%。附加赔偿系数赔偿系数7%+6%=13%大于10%按10%计算,合计为80%+10%=90%,应按90%计算。
再例如:以最高伤残等级二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90%,增加一处二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10%,增加三处三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9%×3=27%。赔偿系数合计为90%+10%+27%=127%,已经超过100%了,应按100%计算,此例中,实际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等同了。同时附加赔偿系数综总和 10%+27%*2=37%大于10%,应按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