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中运用鉴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作者:高建 朱兴亚 戴奎 黄雀艳 编著
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
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张元星
监察调查中运用鉴定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鉴定是可以由监察机关决定实施的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监察机关依法采取鉴定措施收集的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近年来,随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手段越发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监察调查中需要运用鉴定措施收集证据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监察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确立的,工作经验还不足,加之鉴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需要我们加强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工作,切实发挥好鉴定措施在监察调查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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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体原则
鉴定的目的是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特定问题形成鉴定意见,证明有关事实。
因此,运用鉴定措施首先要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调查取证这一目的来开展。如果某事实虽可以通过鉴定予以查清,但不是证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所必需(比如被调查人是否与情妇育有私生子女),或者由于案情不明朗、尚无法判断最终能否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比如因未查清贵重物品来源而无法确定送礼人或行贿人),则不需要或不宜过早采取鉴定措施。
其次,鉴定意见要符合证据应具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鉴定过程中始终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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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情形
根据《监察法》规定,需要鉴定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这无疑是极具开放性的表述,足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应该运用鉴定措施呢?
一般来说,通过常规的方法调取不到证据,或者调取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而该事实又涉及某个专业领域,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说明事实、给出意见时,就要用到鉴定。
比如,在调查领导干部以不支付或少支付装修费形式受贿案件中,如果能调取到完整的发票、装修结算报告、付款凭证等书证,领导干部未支付或少支付的装修费金额是明确而无争议的,那么就不需要鉴定。反之,如果有关票证缺失,装修费金额难以确定,则需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类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就是针对如何确定装修费金额这一专门性问题而采取的鉴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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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准鉴定机构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鉴定的事项涉及各个领域,因此鉴定的种类很多,承担每类鉴定任务的机构或人员也各不相同。
监察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特别是要与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以监察调查中最常见的涉案物品真伪甄别和价格认定为例,此类鉴定包括前后关联的两种鉴定类别,或者说两个鉴定步骤。
首先是真伪甄别,不同物品需要由不同机构或人员来鉴定,对某些特殊的物品来说,鉴定则更为复杂。比如字画,需要根据作者是否在世来确定鉴定人,如果作者在世,应当委托作者本人来鉴定真伪;如果作者不在世,应当委托经国家文物局确认有资质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来鉴定真伪。其他物品如黄金、玉石、手表、瓷器、紫砂壶等,均需分别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来鉴定真伪。只有物品被鉴定为真品后才能进入价格认定环节。目前,法定的价格认定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监察机关有价格认定需求时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来进行。
除涉案物品的真伪甄别和价格认定之外,会计鉴定和资产评估在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也越来越普遍,一般分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机构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按照财政部分业经营的要求,二者的资质是不一样的,办案中一定要根据实际需求来准确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事项不得超过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技术条件。如果是要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确认有关财务数据,比如企业年度利润、获得某业务收入的准确金额等,一般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如果是要确定公司股权价值(比如在收受干股案件中确定干股价值),则需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还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某些鉴定机构提出了特殊的资质要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名单库,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委托评估机构的,应当从该名单库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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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程序
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调查中依法需要鉴定的,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出具《委托鉴定书》,交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人员)办理。有关单位(人员)根据《委托鉴定书》开展鉴定,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应当符合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同时要注意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鉴定完成后,鉴定人需形成鉴定意见反馈监察机关。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注明提出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员签名、盖章,附上能够证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的相关文件。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并以笔录形式载明告知情况及被调查人的意见。如果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重新鉴定,由调查人员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决定。(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