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版的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重大变化,不利于分包人

案例

二娃是梁山公司的董事长,梁山公司具备电气专业二级分包资质,通过竞标与高手建筑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高手建筑公司承建的是一个住宅小区的项目,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是良心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房地产销量低迷,梁山公司竣工验收后,高手建筑公司并未进行结算,梁山公司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分析,梁山公司只能找高手建筑公司索要分包工程款。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力,承包单位可以就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民法典只规定了承包人,但是未明确分包人是否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在2021年前的审判案例中,法院都是认可分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也就说梁山公司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但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新版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才具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2020年后,梁山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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