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为了执行“禁塑令”,出台了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自1月1日起,公众举报发生在海南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2020年9月3日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共治合力。
“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守护美好生态环境,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对美好的生活环境也越来越重视,为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鼓励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说不,海南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有功之人予以奖励。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单独列出了10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
此外,《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奖励细分为8个档次。最低档次500元,最高档次为50000元,公众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和各级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种途径,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可获得对应奖励。
为鼓励公众参与,《办法》奖励的范围覆盖面比较广泛,除单独列明的10类举报的违法行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给予1000元奖励。“《办法》既重视对身边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奖励,又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长叶红春说。
截止目前,海南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部门正有序组织举报奖励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明确举报奖励部门责任并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安全,确保《办法》精准落地;省生态环境厅也通过多个渠道对《办法》进行解读,让公众更加直观了解和掌握举报奖励的途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实施在即,省生态环境厅也呼吁广大企业、公众多渠道多方位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人人参与环保的实际行动,共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守护海南的碧水蓝天。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