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分享 |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文 | 盛烽律师

近日,我的委托人找到我,称为什么我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过保全,也胜诉了,申请执行却还是执行不到钱?通过了解得知,在案件执行阶段,委托人的债务人曾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我们便接受委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该房产的交易信息(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明、买房身份信息等材料),发现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从受让人的身份信息也可发现与债务人之前存在亲属关系,且房屋买卖合同还存在多处瑕疵,可以看出这是债务人故意规避债务的行为,故我建议委托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份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何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1、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本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律师认为:
(1)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就涉案房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用以证明债务人在明知其应当对债权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不足市场价的70%)转让房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并未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律师认为,本案不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算,因为该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而应当从民间借贷案件裁定终结之日起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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