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改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压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004年局部修订条文

4.2.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说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的是危险值,若危险值与《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规定的稳定值过于接近,这会增加许多房屋的拆迁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用“收敛”比用“终止”更准确。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说明]将原条文中“局部”二字去掉概念更清晰。

5.4.5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5.4.5)

式中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说明]标准印刷时将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漏印,应该补上。

5.4.6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5.4.6)

式中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说明]标准印刷时条文标有黑线的部份漏印,应该补上。

5.4.13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则为D级(整幢危房);

[说明]适当放宽隶属函数的取值,更有利于房屋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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