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红包”陷老师,自己出了气,受伤的是孩子
【家教智慧 第344期】
家长不能只为自己出气,而让孩子受伤
2017年1月28日,也就是我们传统的大年初一,广东连州一位班主任张老师收到学生家长发来的88.88元的微信红包,马上回赠90元红包,但家长却没领取。反而把微信截图,交给了教育局。
教育局调查后认定,张老师未归还红包,未向组织汇报并交由组织处理,但鉴于其有“主动回赠红包行为”,因而免于纪律处分,但仍作出了给予其诫勉处理的决定。
据报道,这位家长曾要求把孩子调到教室中间的位置,为了避免他挡住其他学生的视线,张老师只是把他调到倒数第三排,家长不断打电话、发短信表示抗议,也导致两人关系紧张。如此背景下,“家长发红包——拒绝张老师返还的红包——向教育局举报”更像是个“坑”。用网友的话来说,这位家长“套路太深”。
此事虽过去近一年了,因又到了春节,所以又被不少网友翻出来,用以提醒广大教师朋友,过年“开红包”当慎重。
对于此事件,人们评议的焦点有三人:一是当事教师。有人认为对于我们国人来说,在“大年初一”这个特定的环境里,开启红包没有错,更何况,马上回赠的红包金额还大于收到收到的金额,因而老师的行为是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人的行为,无可非议;也有人认为,作为教师,对于服务方——家长以任何形式发送的“钱物”、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收取;二是当事家长。人们认为当事家长“套路太深”,“挖坑”报复老师不应该;三是当事教育局,“对于红包,家长只发不领反举报”,事实如此清楚,教育局仍然对老师进行处理不应该;当然有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无论家长和教师“动机”如何,事实是教师领取了服务对象——家长“红包”里的钱,教育局处理只能依据实事。
对于该事件,在这里我不想再对三方对错进行评价,只是想说,当我们把关注焦点都放在了“红包事件”本身上时,在评议大人是非对错的时候,却忽略了其发生的本因——孩子,孩子不仅是“红包事件”的起因,更是红包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在过去的一年里,老师——不仅是涉事老师,还有学校的所有老师,是以如何的态度来对待孩子的?班里的同学是如何与孩子相处的?孩子自己心里是如何想的?这一年来学习生活有没有受到影响……所有这些,新闻里都没有进行报道。
但我以为,这件事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一定有影响,影响到底有多大我无法去考量。但该事件过去一年多了,网上又将其翻出来,这等于把孩子已经愈合的伤疤重新撕裂;人们的再次热议,等于给孩子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
因而,在对待有关孩子的问题上,不要说该案例中的老师没有错,即便老师、学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我们的家长不能逞一时之块,轻易地将事件扩大化,公众化!作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此类事件,也不能为了表明自身制度严格、赏罚分明,轻易地将事件、处理公之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工作要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红包事件”并非个例,类似事件,在家长和老师、学校之间时有发生。
表面上看来,这是家长和老师之间的事,但实际上却是“孩子的事”,最受伤的不是老师,不是学校,也不是教育主管部门,更不是家长,而是我们的孩子。而且这种伤害之“痕”,是印在孩子心灵上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个别孩子甚至终生都挥之不去!
因此,在这里我不禁想说,家长爱孩子,保护孩子没有错,但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为了图自己一时之快,动辄拿网络媒体说事,故意给学校、老师“挖坑”“设井”;作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工作原则,仿照司法上“不公开”做法,“低调”处理,“内部”处理,也不要为了自证“清白”,动辄就对外声明;作为媒体,不要把现孩子相关负面信息作为吸引公众眼球的噱头,即便有家长或热心网友反映,也要慎之又慎,更要杜绝恶意炒作;作为热心网友们,每个人都是家长,每个人都有孩子,我们的热心,应是为了保护孩子,为孩子营造一个有利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因而,在涉及与孩子相关的事件问题时,要慎言、要慎行!
总之,无论是家长、老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媒体、网友等,凡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话尽量不说,凡不利孩子成长的事,尽量不做!
相对于孩子的成长大事来说,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生气是小事,被误解甚至被误会也是小事,我们大人不能为了自己逞一时之快、为了表自身“清白”而动辄上媒体、晒网络,使孩子的稚嫩心灵受到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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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柱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