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媒时代律师更要恪守慎言义务
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那样,世上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言论自由同样并非漫无边界。缺乏制度的管理,自由根本不可得,律师的言论自由概莫能外。新媒体的兴起与发展拓宽了发表言论的渠道,同时也暗藏着言论失范的风险,为极个别律师恶意炒作案件、发酵舆论提供了契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言及发酵民意以裹挟司法审判,首当其冲的便是刑事司法领域。刑事案件之所以易成为社会焦点案件,主要是由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刑事案件最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网络热议的焦点。极个别律师将自媒体平台作为炒作案件或自我炒作的工具,或可赢得一时之利,却潜藏着莫大的危害,与法治的要义背道而驰。
律师通过披露部分于己方有利的案情或发表煽动性的观点来对案件进行炒作时,受众因信息碎片化而对案件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受煽动性观点的影响而产生的舆论不免成为裹挟审判的工具。如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心积虑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辩护意见或是丑化被害人形象来模糊焦点,如果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苦心孤诣地渲染被害人的遭遇来博取同情,如果律师故意在庭审中制造事端制造热点,“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公、检、法机关的侦查、监督、审判活动如何开展?司法公信力何在?
司法部2018年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这一规定则更加明确了律师言论权利的边界,禁止了律师以恶意进行案件炒作的行为,确定了律师的庭外慎言义务。在此之前,全国律协下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为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律师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制造舆论压力,形成“虚假民意”,意图影响判决的,应当属于该款所指的禁止行为之一。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已建立起防范律师言论失范行为的机制,对于促进我国法治长足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通过诉诸程序和规则来主张合法权利,将诉求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既有利于维护律师本人的形象,也有利于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相反,律师若通过种种渠道炒作案件来博得关注、制造舆论,不仅显示出对自身业务水平的不自信,更会引起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负面评价,毁损律师行业形象。因此,不论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还是自身执业权利被侵犯时,律师应当做的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及程序来进行主张和救济,这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与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