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未来美国国际海底区域政策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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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其称为“区域”。“区域”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积的49%,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海底资源。据统计,仅其中蕴含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总量就约等于世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总储量的两倍。无论是在能源持续利用上,还是国家战略安全的部署上,“区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问题上,相关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政策动向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分析美国的“区域”政策演变历程,预判其未来可能的走向。以此为基础,为我国未来“区域”政策的制定提供启示。
对国家利益论一些干扰要素的厘清
以国家利益为分析对象,美国加入《公约》,并在随后参与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各项事务中对其“区域”利益更为有利。但问题是,美国却并未应循此论断的预判,至今仍游离在《公约》体系之外。这是否代表着前文的结论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而是有其他因素左右了美国的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加入《公约》已经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选择的问题,其间还掺杂着政党博弈、政治思想等多重因素。事实上,美国国内就有学者认为,如果当时不是里根而是卡特当选美国总统,美国早已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citation type="note" data-title="<a href=" java;'="">(1) Doug Bandow,“The Law of the Sea Treaty Impeding American Entrepreneurship and Investment”,Competitive Enterprise Institute,2007,p.5.'>各种因素相互交织,这是当下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citation type="note" data-title="<a href=" java;'="">(1) Doug Bandow,“The Law of the Sea Treaty Impeding American Entrepreneurship and Investment”,Competitive Enterprise Institute,2007,p.5.'>
但笔者认为,政党博弈也好,政治思想冲突也罢,这些无非是附着于其上的次要因素,影响美国加入《公约》的核心要素始终是国家利益。在一个短期的时间维度内,政治因素、思想因素或者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对美国“区域”政策的影响确实不容忽视。但放在一个长期的时间维度下,美国的“区域”政策必然会转向更符合其国家利益的一方。
美国在“区域”开发问题上可能的关注重点
在宏观问题上,我们已经预判了美国有很大可能会重新回归到《公约》体系中,全面参与“区域”的各项事务。但在具体问题上,我们仍需回答美国在“区域”问题上可能的关注重点是什么。就当前“区域”各项事务而言,勘探阶段的制度和规则已经基本明确,而开发阶段还有很多具体细节的问题需要博弈,所以当下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国讨论的议题都将围绕“区域”开发阶段的诸般事宜展开。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美国的关注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二,“区域”事务中的话语权。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明确“区域”事务中的话语权是美国关切的重点。直白地说,拥有话语权才可以谋求“区域”利益的最大化。但在现有表决机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美国想要提高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话语权无非三种途径:其一,以技术分享、利益分享或其他方式,提升己方话语权。但需说明的是,其中的技术分享肯定不会涉及核心技术,利益分享也不会占开发收益的太多比重。美国采取此种方式的目的,是以技术支持和物质援助的方式,来换取其他国家的支持。其二,削弱其他国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话语权。其三,将场外因素带入国际海底管理局事务当中。例如,使用一些政治外交的手段,以期谋得相关国家的妥协或支持。
美国对《“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立场的预判
随着2015年《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到期,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对“区域”开发事宜作出新的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制定一个尽可能地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利益的“区域”开发规章尤为必要。为此,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6年制定了《“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并在2017年和2018年接连出台两个版本。
因此,结合《“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主要内容,我们可以对美国未来参与到“区域”开发制度之后的决策做出以下预判。第一,在环境保护和承包者义务方面,美国不会介入太多。该部分内容各国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美国国内也多是持支持立场。第二,在担保国责任上,美国会尽可能减轻担保国责任。这符合美国作为开发国的基本诉求。第三,美国在惠益分享的内容上会投入极大精力。《“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并没有规定惠益分享的内容,但这部分内容却事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美国关注的焦点将在该草案应否加入惠益分享的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惠益分享等具体问题。
文章来源:节选自《论美国国际海底区域政策的演进逻辑、走向及启示》,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0年11期,转载请注明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张梓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飞鸿,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