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危废典型案例——废油桶就地掩埋,2年后“重见天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一起信访投诉,信访人称新浜镇某公司南侧围墙外空地东、西两处点位下埋有几十个铁桶,铁桶内存有废硅油渣及废导热油清洗液。2021年1月11日,我局组织力量开挖,发现装有废油铁桶(180L规格)14个,其中部分铁桶已变形破损,现场土坑内见有黑色油水渣混合物并伴随有油性异味。经检测认定,上述物质为危险废物。2021年3月,我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随后公安部门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2021年1月6日,我局接到信访投诉后,第一时间与信访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填埋时间约为2年前,填埋点位位于某公司南围墙外。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外围现场踏勘,对信访投诉中提到的两个点位进行了查看,当时现场已经覆土并种植绿化,场地上无异味、无渗液。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未进入企业检查。
1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新浜镇及某专业危废资质企业负责人到现场查看,制定详细开挖方案,并对开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做好了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物资。
1月11日,我局、新浜镇和某专业危废资质企业同时到场,并要求某公司负责人现场见证,由某专业危废资质企业组织开挖,我局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开挖结果如下:东侧点位经开挖作业未发现有填埋物品,西侧点位经开挖后发现装有废油的铁桶(180L规格)14个,部分铁桶已出现变形破损,现场土坑内见有黑色油水渣混合物并伴随有油性异味,现场开挖面积为东西向约15米,南北向约7米,开挖深度约2米,开挖过程中未发现土坑底部有防渗漏措施。为控制污染进一步扩大,现场紧急将核心污染区中的土壤及废油、废油渣、废铁桶收集,并安全转运至某专业危废资质企业封存。经过磅称重,坑内废油、废油渣、废铁桶总重量为2730kg,核心区受污染土壤总重量为340kg,合计重量3070kg。我局对上述物料进行了扣押。
1月11日,我局对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行政经理、车间主任、锅炉工等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开挖现场的废油、某公司内的导热油原料、受污染土壤进行了采样分析,这3份样品中均含有丁基乙基醚、长链烃类等有机组分,一致性较明显;对开挖现场土坑内的地下水、土壤进行了布点采样分析,确定受污染程度。
经调查核实,某公司在2018年年底时,将清洗导热油炉管道产生的含油废水转移至桶内,填埋于公司南外侧坑内。结合笔录、检测报告,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弃物,危废类别为HW09,废物代码为900-007-09。我局于2021年3月将该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最终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赔偿金20.04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的信访人所反映的事情发生在2年之前,时间间隔较长,执法人员没有直接去某公司调查,而是先从外围入手,了解详情,制定办案方案,抽丝剥茧,最终查明真相。
本案中所涉的固废的性质认定,需要从某公司的废导热油产生过程、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开挖现场的废油和原料油的检测比对报告等证据互相印证并认定本案所涉固废的危险特性。
本案中某公司负责人辩称其挖坑的目的是为了贮存废导热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的意见,对名为贮存,实为倾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倾倒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将含油废桶随意放置在坑内,2年时间内从未核实渗漏情况,放任废油渗漏现象的发生,该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倾倒。
本案发生于2018年,我局发现于2021年,超过行政处罚2年的追溯期;但为了追究其生态损害责任,我局会同区检察院与企业磋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时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开挖土坑进行污染评估,确保污染处置彻底。
文、图: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