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作了那些改变?(附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工作是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明显增加,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面临极大挑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调整完善了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为强化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一是调整动物防疫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延伸了监管链条。
二是明确动物防疫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纠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部门越位等情况。
三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并强化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新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备案、指定通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全覆盖管理。
四是突出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规定,厘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五是加强兽医人员管理。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职责。
六是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是健全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八是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义务性、禁止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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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统 筹:郭小梅 杨梅
编 辑:河南永沃信息科技 李参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