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1. 窗口人员经初步核查后认为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要求时,将受理信息录入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作为取件凭证。
2.受理后的申请材料经行政审批办主任签字后,由经办人员转与环境影响评价处或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具体办理;一般类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如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查形式为技术评估,要同时委托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处或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经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办理环节后,将起草的审批意见经处长或站长签字同意后转回行政审批办。
4.审批意见(技术评估项目需评估意见)及环评报告报批版经行政审批办主任、分管厅长签字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环评批复,并在系统中办结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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