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分娩方式不及时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被判赔偿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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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和丈夫于201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从发现怀孕至2017年7月,王女士均遵循医生的医嘱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检,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常”或“发育良好”,使王女士服下了粒粒“定心丸”,并期待着健康可爱的孩子出生。

2017年7月1日上午,因王女士的预产期已超过了4天,且当天胎心监测不稳。便于上午9时到医院要求住院,妇产科医生告知:过预产期两周都是正常的,即使要处理也是一周以后,让王女士回家等待几天。7月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王女士发觉羊水已破,连夜由其丈夫和双方母亲护送至该医院妇产科,科里不见值班医生,只有一名护士来接待说:“晚上不处理,要等到天亮再说。”事关王女士和未出世婴儿的生命安全,家属强烈要求留院观察。这时护士才为王女士办理了入院手续,等填完表格已是凌晨3时30分。在入院手续办完后,医生让王女士到病房休息,却忽略了对王女士在待产期间的监护。

根据医院的长期医嘱,医生要求对胎儿的胎心监护应为每两小时一次,但在王女士进入病房后,仅在2时50分对王女士的胎心监护了一次,之后便未对王女士询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监护。直到9时30分,院方对王女士的胎心作第二次监护,此次监护发现王女士胎心时有时无,医生才采取剖宫手术,10时38分分娩出一女婴,体重3800g。但因胎儿缺乏实时的监护,导致胎儿长期在宫内窘迫缺氧,孩子出生后已奄奄一息,出现呼吸道大量出血症状。后经数小时的抢救,最终未能抢救回孩子无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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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定王女士之女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情发生后,医院仅支付了40,000元的丧葬费,家属认为,由于医院的不负责任和长期拖延的原因,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明确本案的过错责任,双方同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昆明医学会进行了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D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送检2017D234-1(心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2、送检2017D234-1(心血)中定性未检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海洛因、可待因、氯胺酮、美沙酮、甲基苯丙胺、苯丙胺、麻黄碱、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戌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䓬类镇静安眠药(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阿米替林、多虑平、氯氮平、卡马西平和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及鼠药毒鼠强。”

昆明医学会昆医鉴(损害)﹝2018﹞04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为王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医院对产妇王某某孕期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一直服药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及产妇王某某在孕36周后B超检查提示胎儿体重增加过快的情况未给予足够重视;②产妇王某某入院时胎心监护为II类胎监,医院未及时复查胎心,当胎儿胎心突然下降时,未见胎心下降后的胎心监护记录(9时52分以后),存在对胎儿的胎心监护不到位的情况;③胎儿宫内窘迫,出生时重度窒息,医院对王某某之女病情的严重程度评估不到位,对新生儿复苏后采取的抢救措施不到位,转诊的时机选择不恰当;④病历文书书写欠规范(如未见儿科转诊记录)“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王某某之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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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王女士医疗等经济损失467,688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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