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会计们看过来,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这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2017年7月,老李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保险费3600元/年,全部由单位负担,老李当月工资10000元(不含保险费用),不考虑五险一金支出,请计算2017年7月老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会计甲的计算:
老李7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3600-3500-200)=9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900*25%-1005=1470
凡人一看,大吃一惊,这哪是减税啊,简直就是加税。如果老李的单位没有给老李买保险,老李自己也没买,老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10000-3500)*20%-555=745(元)
按照《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按老李的工资水平,如果自己买个保险,一个月按最高200元扣除,最多减税40元,1年12个月算下来,才480元的减税额。小会计甲这么一算,单位购买了不仅没能总体减税480元,还要多缴245元。实在是让凡人无语。
其实小会计甲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清楚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算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且看凡人下面分解: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和缴费方式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注明,保险公司根据目标人群的不同,可以设计的三种类型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都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保险期间:医疗保险为一年期,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累积为长期。商业健康保险的交费方式可以年交或月交。年交方式,每次缴费对应保险有效期为12个月。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两种扣除方式和限额
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限额,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存在两种形式的扣除方式:
一是按月扣除不超过200元/月。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计税。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这两种收入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按年扣除不超过24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商业健康保险计税扣除开始时间
对于不同的负担人,其开始扣除的月份不同: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开始扣除。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开始扣除。
四、2017年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期间确认
除前期试点地区外的其他地区,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由此可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于分月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其月度扣除额为保费收入的12分之一(超过200元/月的部分不得扣除)。
如:小会计甲2017年7月购买的一年期的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自2017年8月起开始扣除,按连续12个月保险期间计算待扣除保险金额200元/月,自2017年8月起直到2018年7月。而不是将其支付的2400元,按当年后5个月平均计算,月待扣除费用为480元,按超过200元/月的部分不得扣除规定,最高按200元进行扣除。即2017年只能扣除1000元,其他1400元不得税前扣除。
再如:该笔商业健康保险是2017年1月购买的,又取得了税优码的,个人6月份提供了保单凭证,按照规定,仅对其2017年7月-2018年1月期间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分月扣除(超过200元/月的部分不得扣除)。对其2017年2月到2017年6月期间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不予扣除。
五、单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税计算
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同时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小会计甲的算法是简单粗暴地直接将负担的全部保险费作为老李的当月工资薪金,按照次月计税的原则,七月份的老李工资总额就是13600元,无保费扣除计算,应税1520元。老李不仅没有享受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甚至因为前后正好涉及税率差,造成个人所得税不减反增的情形,这绝不是政策的初衷。
凡人认为,政策的初衷是让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不产生影响且能增加医疗保障。
单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按月交费的,对“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保险支出分月计入工资薪金。老李自8月起开始扣除健康保险,同期开始将单位购买健康商业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
单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按年交费的,对“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也需要同保险扣除限额分月扣除配比,按照保险期间分月平均计算,并自开始扣除的月份起分月列入工资薪金的,列入工资的时间与扣除月份保持一致。
按上列,单位七月份为老李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自八月份起开始计算并扣除如下:
(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六、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税计算
如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当位负担的部分记入工资,并在限额内扣除。如果限额扣除后仍有空间的,再补扣职工本人负担的部分,最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2017年7月,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保险费1200元/年;同时自已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品支付2400元,老李当月工资10000元(不含保险费用),不考虑五险一金支出,请计算2017年7、8月老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下:
单位购买保险支出每月负担=1200/12=100(元)——分月计入工资并扣除
个人购买保险支出每月负担=2400/12=200(元)——按限额与单位负担的差额提交保交的次月开始分月扣除
七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
八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0-3500-200)*20%-555=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