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房屋权证写一个人名字是不是就属该个人所有?

这样的问题大多数律师应该被咨询过很多次,估计当事人也会认为这么简单的法律问题律师可以张口就答。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些严谨、负责任的律师就会会反问你很多问题,之后再给出答案。

当然如果你与该律师关系一般,且是非付费咨询的,该律师可能就会快速给你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答案。大意应该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是婚内购买,所以即便权证作一个人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K,解答完毕,占用律师不到一分钟时间,完美。

但答案真有这么简单么!真就这么板上钉钉,婚后购买的房屋权证写一个人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其实不然。比如:

一、夫妻之间如对该婚后购买的房屋作过财产约定的,则应按夫妻共同约定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亦即夫妻之间是可以作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均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可以约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双方按比例所有,甚至还可以约定为该房屋属非产权登记方一人所有。

二、如若购买房屋款项来源属产权登记人婚前财产的,则该房屋应属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

大家都知道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若房屋产权登记人能够证明该购买房屋款项来源全部为其婚前财产的,则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所得,仍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三、如购买房屋款项属产权登记人父母全额或部份出资的,且产权人登记人父母有签署系赠与子女一人的相关协议的,则该房屋全部或部份份额应属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如婚后购买款项是父母出资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的,而不是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购买房屋系替他人代为持有的,则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一方个人名下,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如购买房屋系使用非法或者是犯罪所得款项购买的,则该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有可能构成赃物,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如购买该房屋的款项是他人赠与,且赠与人指定赠与款系赠与给产权登记个人的,则该房屋应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七、如购买该房屋款项是由产权人登记向他人全额借款所购买,假设借款有利息,房屋又出现贬值时,非产权登记方敢不敢自认该借款是属夫妻共同债务呢,如果不认可的,且夫妻没有使用过该房屋或该房屋收益的,则属个人投资行为,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屋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每个法律问题,表面上可能很简单,但内中又可能非常复杂,绝非仅凭当事人简单陈述就可以得出标准答案的。有些问题,甚至法官都没有标准答案,各地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做为律师有时亦只无法作确定性判断,而只能作概率性分析判断呢。

改判要点

蔡思斌

2021年5月24日

菜驴杂录:

“日后每一缕升起的炊烟

都是飘自人间的思念”

——致敬袁老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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