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各类业务涉增值税操作要点一网打尽(2018)
及我所能,为每一个盟友寻找答案 ,让所有的人,坚信我们为爱,all for you ,all for love!
一个真正聪明(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智慧”)的人,是不折不挠地追求真理的,不仅仅是外部的艰险困难不能阻挡他的脚步,包括存在于他自身内部的一些人性弱点(如好面子)也能将之克服。
我还认为:“如果一个人爱自己的面子胜过爱真理,这个人是注定要与真理绝缘的。”
所谓“愚子”,其实真的不仅仅是智商的问题,而是因为始终摆脱不了成见、主观情绪、道德价值观对其认识事实、逻辑思考的能力的扭曲。
下调空间。”
加文末微信,进入汽车财务联盟微信24群送本文底稿,下载打印用于日常工作。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S店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备件、精品等销售,提供汽修劳务、进口汽车及其他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
二、关于增值税部分核算科目说明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2016年5月1日后购建的固定资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第二年抵扣40%的部分用此科目核算。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首先不包括未认证进项税额,其次也不是留抵税金。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尚未经过认证的进项税额;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3、“其他应付款-已抵扣进项”科目,核算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报销但已认证抵扣税金,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通过该科目核算。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年度税务信用评级为D或其他情形涉及预缴增值税时,使用该科目核算。
三、销售额及销项税的税务核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有特别规定的,它不同于会计核算收入的时点,也不同于所得税的确认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形成销项税额的时点,也是进行纳税申报的时点,具体内容规定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实务中,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月。
增值税应税收入、会计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点:
发票已开具:增值税应税收入,应税行为未发生但在开票当月确认;会计收入,按会计收入确认准则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以税法政策确认。
发票未开具:增值税应收收入,根据是否收款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等情况判定。
特别注意总之,增值税的确认:合同约定、款项收取、发票开具哪个先为准,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
如:客户预付款维修事故车,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给保险公司理赔,但未出工单,此时不确认收入,但产生纳税义务销项税金当月务必申报。
2、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的计税规则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集团内4S店之间进行的汽车、精品、备件调拨,应视同销售,开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销售价格的确定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会引起税务调整风险。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特别注意售车随车销售精品:
整车发票+精品发票开具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精品不视同销售。整车发票等于合同总价,精品按采购价视同销售。
特别注意随车销售维修保养:
整车发票+维修保养收据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维修保养不视同销售。整车发票等于合同总价,以卡券赠送的维修保养后期消费时做维修折让处理,但折让后的收入不得为0。
特别注意维修赠送精品:
维修发票+精品发票开具金额等于客户交款金额,精品不视同销售。维修发票金额等于客户交款金额,精品按采购价视同销售。维修赠送卡券,后期消费时做维修折让处理,但折让后的收入不得为0。
(3)活动、年会抽奖发放奖品,应视同销售。
(4)用于交际应酬购置烟酒、食品等能够直接消费的,不视同销售,如果用于直接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
公司外购咖啡豆、茶叶、饮料等茶歇用于招待客户不视同销售。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用于招待客户的茶歇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应做进项转出,不需要做视同销售。
公司范围内采购的礼品、赠品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取得的除外),且发票开具的品名不得出现礼品、购物卡、消费券、预付储值卡等字样。
3、试乘试驾车业务
4S店将库存车辆转作试驾车使用,因上牌需要开具发票,同时确认销项、进项税额。
直租、回租:发票抬头开具融资租赁公司名称的为直租(经营性租赁),发票抬头开具4S店名称的为回租(融资性质)。
直租处理:承租方及出租方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16%增值税税率。
回租处理: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并执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同直租处理规定。
2016年5月1日后签订并执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利息按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本金不得开具增票,也不得抵扣。
4、发票开具
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循发票管理规定,特别关注售后维修发票的开具,在4S店存在多种情况,但应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开票。
(1)开具维修发票时,行驶证车主与发票抬头不一,要求提供行驶证车主与开具发票抬头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方可开具承租方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偏谨慎的做法)。
(2)公司涉及备件内部销售的,销售项目较多的,可汇总开具发票,同时在税控开票系统打印销售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时,应至少填写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个人除外),未真实发生销售或维修业务的,不得开具发票。
5、混合销售、兼营业务
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服务)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是否分别核算,如果有从属关系或无从属关系未分别核算,按混合销售处理。不具有从属关系且分别核算的,按兼营业务处理。
兼营业务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税率计算增值税。
特别注意4S店收取客户刷卡手续费、出库费、延保费用及综合服务费,税务局一般认定为与主业具有从属关系,则为混合销售,列为价外费用从高适用货物销售税率;而收取的保险代理费、按揭手续费、上牌费具有工商资质且税局认可按6%税率核算的,则为兼营业务,必须分别核算。
6、变卖使用过的物品
(1)试驾车、公务车处置:2013年8月1日以前取得、不得抵扣未抵扣过。简易计税办法处理,应纳增值税=售价÷(1+3%)×2%,按二手车业务开具发票。2013年8月1日以后取得、已抵扣过进项税,处置时按16%适用税率,按二手车业务开具发票。
(2)处置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且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处理,应纳增值税=售价÷(1+3%)×2%,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6%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其他边角料、废品、废油,按适用税率16%核算。
(4)车牌的处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7、个税手续费返还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原则上不征收增值税。各地方税务局口径有所不一,如地方税务局强制征收则按规定交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资金必须全部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返还资金。
8、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产生转让收益,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年度内转让收益及损失可以相互抵销,前期有损失,后期有收益,以差额计算增值税,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前期确认转让收益计缴的增值税后期又产生转让损失的,已计缴的增值税不得冲回。
当年投资损失不得结转下年抵销。
9、转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
一般纳税人租入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建的不动产。
2018年1月1日之前对外转租的,转租收入按简易办法5%计税,租入的租赁费进项税对应自用部分的可抵扣,对应转租部分的应进项转出;2018年1月1日后对外转租的,转租收入可选按简易办法5%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10%计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租入2016年4月30日之后购建的不动产对外转租,按一般计税方法10%计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10、转售水电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当双方为一般纳税人时,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收到水电部门开具的专票税率。
(2)当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由出租方按规定至税务局代开3%专票。
(3)当出租方无法自行或代开“水电”发票时,签订协议,按水电费加一定利润开具6%“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专票。
(4)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将水电费包含至房租中,统一开具房租发票。
(5)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则分摊的部分对应取得的进项应做转出处理。
11、长账龄的预收账款
对于超过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整车购买定金、维修押金),应分析具体情况,于每年年末对该科目进行核查。
(1)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转营业收入并计增值税,业务已发生未开票的;收取机动车登记证抵押押金、违约金且主合同已履行,视为价外费用;
(2)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转营业外收入,无增值税,收取的订金、保证金,客户违约且相关合同未发生;未履行任何合同的其他情形;
12、销售储值卡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在销售储值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客户无特殊要求下,不建议开票,开收据处理。
13、二手车业务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②委托方携带开票所需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向客户收取的二手车寄售服务费按6%税率核算,买卖二手车按销售货物征税。
四、采购及尽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
1、账面进项税额与认证系统进项税核对
当账面进项税额大于认证系统时,首先应检查账是否正确,其次再检查认证系统有无遗漏认证或已认证被对方作废发票,遗漏认证的可通过勾先认证平台在申报期前勾先认证,对方作废发票的,与对方联系更换发票,无法更换的先冲回账面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事项: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通勤接送、旅游租车等。
(2)贷款服务:集团内资金拆借产生的内部计息(包括统借统还业务)只能开普票。售后回租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开具普票。
(3)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际应酬、接待客户与上述有关的服务均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列入公关应酬费用科目的所有支出均不允许抵扣进项。如:公司招待客户或外部人员发生了住宿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4)个人补贴或福利性支出
为员工支付的个人费用、通讯补贴、租房等福利费不得抵扣进项。
3、超标准部分报销费用的处理
对于超过公司报销标准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承担费用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认证该发票后再做进项转出处理。
举个例子:员工出差,公司报销住宿费500,个人承担住宿费500,开具1000元的住宿发票,税率6%。全额进项税为56.6,个人承担的住宿费应进项转出28.3。
建议员工按公司承担费用金额单独开具专票,未单独开具发票的,财务中心也不以发票超额拒报销。
4、其他扣税凭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涉及其他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1)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除受限抵扣外,如:发生的支付境外利息,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由于是利息,所以也不能抵扣。
(2)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且有税额抵扣, 2018年1月1日起,360日内勾选或认证抵扣。
通行费纸质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计算抵扣票面金额/(1+3%)*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抵扣:票面金额/(1+5%)*5%;桥、闸通行费发票,2016年5月1日起,计算抵扣:票面金额/(1+5%)*5%;
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应在勾选平台认证该电子发票或至税务局选择确认,并在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二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5、购建不动产抵扣规则
一般规则: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S店面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都适应此规定。
取得之日:取得之日为抵扣认证发票之日,当月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例如:2018年5月取得工程发票认证抵扣了60%,则在2019年6月抵扣余下40%。第13个月要记得,建议不要错过抵扣时间。
抵扣票据:自建不动产,会涉及很多的采购进项,此时是每一张专用发票都要分期,并不是转固定资产后才分期抵扣。避免发生错误认识。
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50%及以上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建造不动产发生的有直接联系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参照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
参阅:《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6、认证抵扣后作废或遇到失控发票
(1)当月抵扣的发票月末被销售方作废了,已按未扣减作废发票进项税申报并通过,税务局次月则会要求企业将该笔税款进项转出,但不产生滞纳金,可联系开票方换票;
(2)善意取得失控发票,会被要求补缴税款,但不产生滞纳金。
公司严禁员工找“开票公司”开票报销。
7、税控设备和服务费抵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税,不需要认证即可按采购全额(不含税金额+进项税)抵扣。
(2)技术维护费用取得发票就可抵扣,不需要认证即可按采购全额(不含税金额+进项税)抵扣。
(3)账务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作为销项的抵减。在纳税填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当月需要交税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抵免,如若当月计算的增值税金为留抵,该减免税款可递延至有税款的当月进行抵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第(九)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8、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
公司采购货物、物品、接受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一律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1)发票联、抵扣联因故遗失的且未抵扣的,凭销售方提供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可正常抵扣,相应资料留存备查。
(2)发票联、抵扣联因故遗失的且已抵扣的,凭销售方提供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与税务局沟通协调。
10、进项发票抵扣时效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1、纳税申报
申报税时,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一定要与当月认证发票核对一致,如果当期认证的发票漏申报了,造成逾期无法申报抵扣的损失由责任相关人全额赔偿。
五、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情形及处理
1、购货方销售折让或者退回
因销售折让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厂商返利,当月开具的红字信息表无论当期是否取得厂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处理,在申报期内填报。
2、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但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除外。
(1)存货盘点出现盘亏时,账面已做盘亏损失,对应的进项税也需要转出处理。
(2)2016年5月1日之后所建的建筑物,因违建被依法拆除的,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处理。
(3)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作进项转出。
3、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情况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为减少滞留票,建议先抵扣后再进项转出。
(1)用于交际应酬、福利性支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可抵扣的项目又有不可抵扣的项目,如住宿发票中含了餐饮服务;
未完待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