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论“财产的分配”

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实施以后短期内就要垮台的,因为财产依赖于勤劳。但是行不通的东西不应付之实施,其实,人们(Menso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per--son),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反倒是不法了。的确,人们往往看想他人的财产,但正是这不法,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他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待烦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补充(先占取得)到此为止的种种规定,主要是关于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这一命题,现在,最先占有者就是所有人,这个道理从以上所述就可以得出。但是最先一个人就是合法所有人,其理由并非因为它是最先一个人而已,而是因为他是自由意志,其实,由于其他一个人继他而来,他才成为最先一个人。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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