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3】晚清“淫伶”案中的华洋交涉与集团竞争
更深层的矛盾当在于伶人经济地位的增强,以及由此而来在社会事务上参与度和话语权的增强给其他社会群体带来的焦虑。据咸丰年间至沪的“哀梨老人”回忆,京班初到时,头等名角包银每年至多不过三四千两,庚子以后,戏价涨至每月洋数千元,中等名角每月数百,即使普通角色,亦有洋数十。被认为是社会最富裕阶层的买办,月薪多在数百元之间浮动,而供职于报社,薪水“至丰者不过银币四十元”,包天笑初到《时报》工作,让他十分满意的薪水也不过八十元罢了。至于访员,薪水则极为微薄,“每月仅在十元以内”。对比之下,简直相形见绌,也难怪时有舆论,说伶人是“末等生意,上等赚钱”。
就伶人而言,投资经营戏园实际上已使其获得了接近于商人的身份,晚清灾荒频发,义赈的兴起,乃至戏曲改良中号召伶人编演新戏以启民智等,更是给伶人的社会参与创造了途径。此前作为“贱民”,被禁止科举入仕的他们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社会事务方面的发言权。对于伶人群体在晚清呈现的新貌,时《申报》评论曰:
学界有学董,商界有商董,工界有工董,而今日之伶界则又有伶董之名目发现。学界、商界、工界之开大会也,设局也,办事则有干事员,议事则有评议员,演说则有演说员,而今日之戏园亦复有演艺员之名目出现。辉煌之银牌,累累然满演艺员之胸际也。“吾们伶界”之名词,屡屡挂之于伶董之齿颊也。发达哉!伶界竟与工商学界相埒;热心哉!伶董竟以维持市面之责与商董诸君分其担任。
在上文叙述的李春来案审理过程的报道中,“绅界、商界、学界”等名词亦频频出现。有别于传统的“边界、界限”等意,“界”在晚清开始用于表达社会群体,即西语中的集团、团体。团体的结成不只在于“集合群力”,更在于“以公益”为目的,故各团体又有开大会、设局、议事、演说等举,积极参与公众事务和集会。“伶界”一词最早见于1905年科举废除后,新闻报道潘月樵、夏月珊创议榛苓初等小学堂。潘月樵即旅沪商人要求严惩的“淫伶”小莲生,夏月珊则是另一位
“淫伶”夏月润的兄弟。因配合清政府在租界的禁烟运动,编演新戏劝导戒烟,潘月樵与夏家兄弟曾获道台“发银牌四面以示奖励”,此即引文中提及的“辉煌之银牌,累累然演艺员之胸际”。
之所以乐将“伶界”挂于齿颊,乃因该词实际上表明了伶与学、商、工只有职业之别,而无传统礼法体系中规定的等级贵贱之分,他们同属于建立在职业意识基础上的“业界”,实是对伶人社会身份的一种认可,也是对伶人参与公众事务的肯定。也因为该词所隐含的褒义,当1907年京伶王凤卿等为救助江北水灾而联合发起“伶界义务赈济戏会”时,某报发表评论,“驳他们'伶界’二字”,建议“改为'梨园’”。从《申报》上的这段评论可以看出,伶与学、商、工相提并论,重要事务上发挥的力量甚至可与之匹敌。
对于“伶界”的崛起,舆论给予肯定的同时,表达更多的是质疑。如针对“伶董”的设置,《申报》认为“吾国之优,向与娼、隶、卒并视而屏之于工商学界之外”,“泰东西之黎(梨)园子弟较吾国稍为尊重,然亦不过一技一艺之名耳;若欲援学董、商董、工董之例,而俨然自居于伶董,则虽遍考东西之黎(梨)园历史,恐终未必有此名称也”。甚至对于伶界与商界联合成立南市新舞台,亦认为“商界诸君子苦心经营市面,大半多尽义务”,而“彼伶界之所谓热心者”,则是为了利益。
更早一些,则是将风气的淫靡归咎于伶人。“淫伶”尚未成为社会热点时,已有舆论批评,社会上“种种僭越,犹不为奇,奇莫奇于目下沪上优伶妓女亦无端而一切僭越”;高彩云案发生后,舆论更是将“上海风俗之淫靡而难返”“风俗日衰,夫妇之道日苦”的矛头直指伶人,谓其衣食出行“皆富室大贾,豪绅贵胄之起居服御也”,“上台则献技演剧,百般描摹淫态,下台则结党成群,百计勾引闺阁”,公然与“巨族遗姬、高门妙妾”相往还,“既忘乎尊卑贵贱之分,尤蔑乎礼义廉节之防”,遂使“沪渎之浇风,为他省所罕见”。
“淫靡”与“盛世”实是“繁华”的一体两面,当繁华对既定秩序形成破坏,处于失控状态,即被视为淫靡。晚明如此,晚清亦是如是,尤其在华官治权受到西人掣肘的租界。将伶人说成是“风
俗日坏”的推动者,和以“淫”形容“伶”一样,都是对这个群体的污名化。成立于1912年的“伶界联合会”曾针对当时社会上仍然存在的“痛惩淫伶”以维持风化的论调发表声明,其中便谈到,
“风化之败坏,关于伶人者几何,关于非伶人者几何”,“无论何界,均有私德不修之人”,何至见一人犯案,“遂泛指伶人为奸而欲锄之人”;“奸骗系罪恶,伶人为职业,二者绝对不能相混”。
污名包括身体、性格、集团三种,它是一种建构的意识形态,“用来解释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险”。“施污者”通常会运用各种歧视,“以此有效减少他的生活机会”。确切地说,伶人的污名化并不是晚清才出现的新现象。律法规定,优伶不能隶于“凡民之籍”,凡业伶者即为地位低下的法定贱民,在穿戴、婚姻、入学、科举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同样也是对该群体的一种污名,只不过“施污者”是国家,并且以一种制度化了的形式。而在“淫”成为伶人的新标签过程中,“施
污者”则是社会各界,施污的主要方式则是通过晚清的新式传媒。
有论者认为,近代中国政治共同体形成的难局在于社会集团“各有特殊的倾向或趋势”,“没有一种社会结构能够把自我意识不断增长的庞大的职业群体整合成具有共同利益的整体”,集团之间“争端的最终仲裁者只能是实力”。换言之,不同集团力量的兴起,乃至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必然会充满冲突,污名不过是相互之间竞争的一种结果。事实上,集团间的竞争导致对某一群体的污名在近代并不少见,尤其在移民众多的口岸城市。社会各界对伶人群体的施污,某种程度上也正好说明,“贱民”的身份标签对伶人的限制已逐渐失去作用,需要制造新的污名来贬低对方刚刚获得的社会地位,限制对方发展机会,以便增强对该群体的控制。
六、余论
尽管在“淫伶”案的书写中,伶人是失语群体,但从伶人面临指控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谳员驳回旅沪商人凭空提究“淫伶”的请求来看,伶人在晚清不再是一个以“淫纵不法”为由便可随意逮捕处置的群体——顺治年间,频繁出入公卿宴会上的名优王紫稼便以此为由,在未有具体指控人和犯案证据的情况下被御史李森先枷刑而死。高彩云被逮之时,同班诸伶曾延大律师小威金生(H. P. Wilkinson)为其辩护。小威金生曾向谳员提出中西官会审此案的要求,试图利用外国领事进行干涉,但终因缺乏合适的理由而失败。李春来或许借了前车之鉴,那位以春桂戏园存在洋股为由,制止将李春来送县的洋律师,很有可能就是他事先聘请的。早在李春来被饬札提拿时,便有消息称李“出巨资,已延律师代为剖辨”。针对“洋股”,《中外日报》认为不过是“串唆外人,挟制官长”的手段,当时的代理道台王燮亦认为属于“事后串弊情事”。借由“洋股”,李春来将自己变成与洋人有涉之人,为西官问案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该案能得到美国领事的强力干预,还与李春来的辩护律师佑尼干有很大关系。此人曾担任过美国州参议员、美国驻日本领事、美国驻沪总领事等职。这就解释了,为何在工部局对李春来送县问题打算作出妥协的情况下,美国领事会出面阻挠,而后又支持佑尼干撤换谳员的主张,并出面与清方交涉。佑尼干还是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的会员,对中国的风俗、律法和商业有着敏锐的观察和了解。他很清楚身份良贱对量刑的影响,所以辩护过程中,极力谴责对李春来的歧视,并试图指出这种定罪原则有违现代法律精神。佑尼干对晚清正在进行的“变法修律”亦颇为关心,多次引用未获清廷允许推广实践的新律,并将该案的判决上升到清廷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实处,未来能否成功废除治外法权的高度,借此给清方施加压力。
李春来如何认识佑尼干无从得知,唯宝颐在公堂上嘲笑佑尼干为“淫伶”辩护时,佑尼干曾回应以既然“通过正常的商业程序”接手了此案,他就有权利也有义务出现在公堂上。原告律师帮办费烈也表达过“律师、陪审员原本都不应出现在本案中,但由于被告聘请了律师,所以原告也不得不这样做”。清末外籍律师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都聘有华籍翻译及文案,华人亦被视为潜在的客户,在律师看来,只要对方有支付费用的能力,当事人身份的高低贵贱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李春来应对这场纷争倚赖的主要是西方的律师制度,以及对租界特殊权利格局的巧妙利用,这与同治年间最终得到朝廷赦免的杨月楼极为不同。仅从这一点来看,伶人这一群体在清末无疑是具有现代性的。
应当指出的是,西人对李春来案的关注和干涉,除了商业因素,最根本的动力还在于对租界华人管辖权的争夺,这一点从《字林西报》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窥见。与华文日报不同,作为刊发领事与大使公告的机关报(official organs),《字林西报》迟至李春来首次会审时才对该案有所报道。当会审进程因撤换谳员风波再度中断时,《字林西报》以读者来信的形式发表了对该案的评论。归结起来,主要是对会审公廨超期羁押李春来以及对李春来进行“有罪推定”的批评。来信据此指出清帝国司法制度的落后,质疑清政府试图通过司法改革废除治外法权的决心和诚意。为确保租界中的每位居民,包括华人能够得到公正审判,来信甚至主张租界中的华人互控案应该由工部局负责,而不是由会审公廨或者是清政府的其他地方衙门受理。此外,《字林西报》还回顾了此前发生的高彩林案,着重叙述了高案和李春来案类似的非法超期羁押情形,呼吁工部局等租界当局采取措施。不可否认的是,《字林西报》对李春来案的庭审报道要比华文日报详细,补充了为华文日报省略的细节,措辞也相对客观,但并没有完全做到摒弃立场。
从本文所梳理的纠缠于“淫伶”李春来案中的华洋交涉过程来看,外方表现颇为强势,尤其是在阻止将李春来解县讯办与要求道台撤换谳员的问题上。但清政府的态度,下至公廨谳员、上海知县,上至道台、总督等,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退让。李春来未能如外方所要求的那样被保释,乃至被无罪释放,这足以说明,在会审公廨涉及租界当局利益的案件中,清政府并不是毫无发言权与决定权。在中西接触频繁的晚清,比李春来案复杂的华洋交涉案件不胜枚举。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案不过是考察租界权力博弈的一个范本,呈现了会审公廨在清末的运作实态。本文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还原李春来案的来龙去脉,揭示了“名伶”成为“淫伶”的过程。就李案而言,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并不存在如广肇公所、周树奎等人指控的奸骗官妻的情节,其身陷纠纷,更多是事先谋划、联手炮制的结果。而该案最终能够以虚做实,一方面离不开华文日报“一边倒”的报道立场,另一方面,也与社会上存在已久的严惩“淫伶”的舆论有关。
起初,“淫伶”不过是报刊上偶尔用以形容卷入拐逃绅妾案的伶人,随着类似案件的频发,以及对伶人败坏社会风气等讨论的出现,“淫伶”在媒体视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乃至于逐渐成为一种用以诬蔑和贬低伶人地位的公共话语。晚清沪上的“淫伶”案,性质并不都是如“淫”字所暗示的伶人犯奸案,大部分案件仅凭控告人的一面之词,并无确凿之证据,而谳员断案时,则会倾向于原告方。固然,“淫伶”案反映了近代变动的婚姻伦理观念下,伶人与其他社会女性的公开交往,但同时,更体现了其他社会群体面对伶人作为一种新兴社会力量崛起时的心理——与其说是观念上对伶人根深蒂固的歧视,还不如说是竞争关系中产生的敌意。这种竞争不只体现在对妓女这一群体的消费,更渗透在伶人随着经济实力增强而来的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僭越”,以及通过参与义赈、慈善义演、戏曲改良等社会事务所获得的社会资本、符号资本之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表达集团、团体之意的“界”中,“伶界”与商、工、学等社会各界相提并论。
诚如岸本美绪所言,身份关系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骨干,从来都是时人强烈关注的对象。用
“淫”指称伶人群体,可以视为其他社会群体应对这种秩序紊乱时所采取的一种策略,亦即对伶人施加新的污名。这在客观上正好说明了,伶人在晚清实际的身份地位,和清代礼法体系中对伶人身份地位的安排已经有了较大的差距。从本质上说,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由主体对经济(财富)、文化(如教育、品位)、社会(社会关系乃至政治权力)等资本和资源的占有所构成,清雍正年间虽然废除了乐户等贱籍,但却从法律上确立了以所从事的行业区分良贱的原则。从这一角度来说,仍然从事着“贱业”,为法律所阻隔在四民之外,无法通过科举进入官员阶层的伶人身份地位的变动,也说明了晚清时期,科举功名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源对决定阶层身份地位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论述还可以指出,晚清以降士人与伶人之关系,不只是从“护花人”到“知音”的转变。无论是绅商还是洋场才子,伶人与他们既存在合作,更存在竞争的一面。此外,伶人身份地位的提高,也并不是民国年间梅兰芳访美,获得荣誉博士学位,“四大名旦”的崛起等事件一蹴而就的,伶人身份转型的故事,在晚清便已经开始。
本文转载自《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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