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讲座:业主物权:第七讲20210620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共有人用合同在整体共有中划分出非共有部分,作为业主的专有部分,再用合同给每个业主授予专有部分特殊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契约制度中,业主的专有,是对物业小区整体共有的部分否定。业主的专有,是业主们对物业小区整体共有中的、各自私有的非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有在契约制度中才可能“将构造上的独立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一个要件”。中国内陆的业主仍旧可以继续持有目前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但是,全体商品房业主的区分所有,必须要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逻辑环节——Deeds of mutual covenant(盟约契据,俗称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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