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发展简史

在古代,人类结合农业生产对水土保持已有所认识。

公元前956年,中国的《吕刑》中就有“平水土”、“平治水土”的记载。

涉及水土保持理论的文献则最早见于《国语》(公元前550年):“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读“sou”),不防川,不窦泽,……”。

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阿尔卑斯山区各国采取了以恢复森林为中心的森林复旧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882年,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建立了荒溪治理学专业。

1886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以关东山洪及泥石流灾害为契机,在“治水在于治山”的传统思想的基础上,吸收欧洲荒溪治理经验,由诸户北朗博士在1928年创立了具有日本特色的砂防工学。

另一方面,随着土壤科学及山地农业利用技术的发展,开始形成土壤侵蚀及其防治学。

在美国,由于肆意开垦大面积的天然草原和原始森林,在不足百年的时间里引起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迫使农民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治。20世纪30年代,美国水土保持学家H.H.贝内特创立了以保护耕作土壤为中心的“土壤保护学”。

苏联学者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继承了著名科学家B.B.道库恰耶夫、Ⅱ.A.克斯特切夫、B.P.威廉斯等人的景观、农业、土壤科学相结合的思想体系,建立了农地森林改良气候及土壤学和水利土壤改良学。上述理论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知道了苏联营造防护田林带,实施草田轮作,建造池塘和水库等工程,形成了具有苏联特点的利用综合措施改良小气候及土壤的科学体系。

中国土壤科学工作者在20世纪30年代结合土壤调查,对全国的土壤侵蚀现象和防治方法进行了研究。1940年,黄河水利委员会的科技人员针对治理黄河工作的需要,提出了防治泥沙问题,并成立了林垦设计委员会,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同年8月,林垦设计委员会改名为水土保持委员会。1941年以后,有关部门先后在甘肃天水、陕西西安、福建河田等地建立了水土保持实验区,有的农林科研单位设置了水土保持站。1943年、1945年先后在黄河上游和西南一些省进行水土保持考察。这些水土保持部门曾引种了一些水土保持优良树种和草种,并对水土流失规律、水土保处措施及其效益进行实验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十分重视,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成立了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

196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

为了加强领导,198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4年成立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

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中国水利百科全书.水土保持分册》王礼先主编,2004年出版,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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