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让老年代步车不再“任性”

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分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则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技术标准更低的交通工具,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传统电动车等。对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传统电动车等,认定为非机动车不存在困难;但老年代步车属于“超标电动车”,该类交通工具能否认定为机动车,尚存争议。老年代步车定性不明,刺激了这类车辆的“野蛮生长”。

从制造端来看,老年代步车从动力、外形等技术参数等接近或相当于机动车,但又比现行机动车标准要低,因而生产厂家有机会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之下,组装改装多款老年代步车,甚至还能够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各种配置的“私家车”。这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一部分老年人群体“花钱就能买,踩油就能跑”的“司机梦”,还可以解决大城市中老城区住户接送孩子上下学、买菜购物“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受到消费者追捧。

从使用管理环节来看,老年代步车上路基本处于不上牌、无 驾照 、无保险的状态,助长了许多使用者无视交规、“任性”驾驶,产生大量交通乱象。

从交通事故及纠纷处理来看,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以及 司法机关 对老年代步车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由于老年代步车越造越大、越跑越快,上路后经常穿行机动车道,停车时往往抢占机动车位,事实上已经是机动车或准机动车了,一些地方的 交警 部门把老年代步车归入“机动车”。

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老年代步车的出现突破了过去的车辆产品标准和交管规则,亟须被纳入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中,依法加强监管。而依法加强监管的关键,在于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上市准入和上路准入的规则。唯有规则无漏洞,方能监管无“破窗”。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慢行交通发展的要求,国家对于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采取了“三个一批”的分流政策:首先,“升级一批”,将其切换为新能源 乘用车 ;其次,“规范一批”,从生产、销售以及售后等环节制定措施作出管理规范,工信部正在起草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将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制造标准,改变现行老年代步车“随心定制”的现状;再次,“淘汰一批”,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用车坚决清理出电动车市场。如此,从源头上明确老年代步车哪些可以上路、哪些不能上路。

在使用管理方面,一方面,要衔接上游关于“严控老年代步车增量”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能够上路的老年代步车要实行登记管理,细化通行规则,改变目前的“ 三无 ”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同时,所有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也需“依法登记”。也就是说,无论老年代步车属于哪一类车辆,只要上路行驶,都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这是全覆盖的。

各地正逐步建立完善老年代步车登记、上牌制度。 山东济南 参照三轮 摩托车 类别,对老年代步车进行D照管理,以保证“车有牌,人有证”; 江西南昌 、安徽蚌埠、山西大同等多个城市对老年代步车实行“电动车牌照”管理,陆续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对老年代步车的登记、牌照、行驶要求、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如老年代步车必须低速行驶,时速限制要与车辆设计标准匹配、与相关法律的限速标准衔接。同时,老年代步车须在指定区域内供自用,不得在通勤高峰时段占用机动车道,停放充电须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随着我国 人口 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龄驾驶员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城市也在探索根据老年人的特征,为使用 电动代步车 设置准驾考试,提高驾驶人遵章守法、文明驾驶的意识与技能。各地好的做法与经验可以在国家出台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政策后,转化为科学、统一、标准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实践方面,也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拓展老年代步车监管的治理空间。

(作者:徐 爽,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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