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商家促销的财税筹划案例
为了争夺消费者,占领市场份额,提高销售额,商家往往要进行各种促销活动。促销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因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下面用实际案例来说说,如何进行促销税收筹划?
案 例 一
康伯乐公司为促销产品,采用广告宣传的方式促销,需支付促销费用88万元;2017年,康伯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18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017年广告费用扣除限额:
418*15%=62.7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8-62.7=25.3万元
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5.3*25%=6.325万元
换一种促销方式: 与外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安排30人,进行专业培训后,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按人头3800元/人,合计需68.4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合计88万。取得外派单位提供的6%专票。
经过税务筹划后,可使康伯乐企业所得税净减少:6.325万元。
与外派单位签订合作招聘员工促销和广告促销两种方式中,招聘员工促销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委托广告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若超过销售收人的15%,超过部分只能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从延期纳税的角度考虑,在两种促销方式成本和效果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优先外派单位促销的方式。
案 例 二
康伯乐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常常进行打折销售,每销售1万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00元;其所得税率为25%(公司每销售1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600元);在促销过程中打8折销售(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
1、应交增值税为:
(8000-6000)×16%=320元
2、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8000-6000-600)×25%=350元
3、企业可以获得的税后利润为:
8000-6000-600-350=1050元
换一种促销方式:采取购物券的促销方式:消费者每购买100元的商品,赠送20元购物券,实际上是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元的商品(成本为12元),假设销售额为1万元。这种赠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这种支出不能在所在税税前扣除,应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其纳税情况 和获得情况如下:
1、应交增值税为:
(10000+2000-6000-1200)×16%=768元
2、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0000-6000-1200-600)×25%=550元
3、企业可以获得的税后利润为:
(10000-6000-1200-600-550)=1650元
经过税务筹划后,每销售一万元的商品,康伯乐企业多盈利600元。
为了避免税企之间对赠品是有偿赠送还是无偿赠送的认定产生异议,建议纳税人将赠品和主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向税务机关提供赠品确属有偿赠送的合法证据,从而达到促销方式节税的最终效果。
案 例 三
康伯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准备了一份针对经销商的销售促销奖励方案:经销商不含税销售额达500万,奖励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
1、不含税500万销售额,成本为不含税400万,应纳增值税为:
(500-400)*16%=16万元
2、奖励小汽车应当缴纳增值税为:50*16%=8万元
3、两项合计应缴纳增值税24万元。
采取按销售额折扣进行奖励促销:销售额超500万,给予8%的价格优惠。
经销商不含税销售额达500万,成本为不含税400万,应纳增值税为:
【500*(1-8%)-400】*16%=9.6万元
经过税务筹划后,以经销商完成500万的不含税销售额来计算,康伯乐企业少缴纳增值税:24-9.6=14.4万元。
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额;如果两者不在一张发票上,那么就不能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这种按销售额折扣进行奖励促销的方式,既有激励机制,又能保护经销商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价格优惠的办法,经销商直接从销售差价中获利,其获得的奖励不亚于直接奖励汽车。从税收角度考虑,价格优惠属于折价销售,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减少了销售额,而且直接反映到销售发票上,从而纳税额也将随之减少。既能更好地激励经销商,又能节省大量的税款,何乐而不为呢?
需要注意的是: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千万不可生搬硬套,才能使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