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精选】 "私车公用"的一对一咨询案例

1、我公司准备在2019年起租用杨总的二部小车(二部小车总共购入价格为40万元,按十年折旧,暂不考虑残值),每个月每辆车支付3500元租车费给杨总,据实报销“因公”发生的汽油,停车费,过路费用。预计杨总2019年月均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是9878元。(暂不考虑杨总其他收入及扣除额)请问:如何进行“私车公用”,公司和杨总获利最大?

回答专家:杨庆杰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互联网、广告业、制造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1、直接给杨总发放车补

①贵司可以在企业税税前列支的费用为:

0.35*2*12=8.4万元

②杨总2019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

【(0.7+0.9878)*12-6】*10%

=1.4254万元

③杨总应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元

杨总总支出为:=1.4254万元

2、双方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㈠贵司可以在企业税税前列支的费用为:

① 0.35*2*12=8.4万元

②“因公”发生的汽油,停车费,过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㈡杨总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

【0.9878*12-6】*10%

=0.5854万元

杨总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

杨总应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

0.7/1.03*3%*1.12*12*1.015=0.3108万元

个人所得税核定一般为1.5%,各地略有不同,具体以税局规定为准!

㈣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杨总总支出为:

0.5854万元+0.3108万元=0.8962万元

3、杨总成立租车个体户

㈠贵司可以在企业税税前列支的费用为:

① 0.35*2*12=8.4万元

②“因公”发生的汽油,停车费,过路费用

㈡杨总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

(0.9878*12-6)*10%

=0.5854万元

㈢个体户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

杨总个体户应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

0.7/1.03*3%*1.12*12=0.274万元

个体户个税=

0.7/1.03*0.05-0=0.034万元

㈣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暂不考虑成立个体户的费用及运营费用)

杨总总支出为:

0.034万元+0.5854+0.274万元

=0.8934万元

4、杨总成立小规模公司

以小规模公司形式租车给公司,杨总个人工资“三险一金”后所得为5000元。

二台车出租价格为:

0.9878+0.35*2-0.5

= 1.1878万元 

小规模到脱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㈠贵司2019年可以在企业税税前列支的费用为:

① 1.1878*12=13.8384万元

②“因公”发生的汽油,停车费,过路费用

㈡贵司2019年租车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为:

① 1.1878/1.03*0.03*12=0.42万元

②“因公”发生的汽油,停车费,过路费用,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㈢杨总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0

㈣小规模公司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杨总的小规模公司应交的增值税为:0

㈤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具体维修费保险费情况,只考虑折旧费.每年折旧40/10=4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878/1.03*12-4)

*20%*50%

=0.9838万元

(暂不考虑成立个体户的费用及运营费用)

杨总总支出为:0.9838万元

筹划结论:

“私车公用”处理起来挺麻烦的,什么代开发票需要各种协议,还要每月整理报销各种单据,还要开公司等。

所以,如果企业私车公用金额不大的话,建议直接车补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就可以了,可以免去这些麻烦。要结合考虑社保费基数及残保金的问题。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其他方案中酌情选择。

4、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③个人到税务局开汽车租赁发票需要缴纳3%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另外还要按照 “ 财产租赁 ” 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在此特别提醒,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㈠“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起征点(只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㈡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筹划说明

“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若想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必须满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直接有关,且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建议企业在实操时,注意以下几点:

①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②在私车公用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公司承担。一般来说, 因公用车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而与车辆本身相关的一些费用, 如保险、保养、验车等费用不应该由公司承担。

③私车公用协议最好在六个月以上。

④企业有完善的用车记录,能够准确区分“因公”和“因私”  发生的费用,只有“因公”发生的费用才能由企业承担,例如企业有严格的《派车单》,并有详细的记录,按照行驶里程测算公司“因公”发生的汽油费用。

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一定要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2、我公司为一家位于广州市区的新开业的简单加工的企业,对工人的技术要求不高。计划招100名员工,月均收入0.25万元。  人事部有两套方案:  方案一:全部招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支付工资约250万元;  方案二:招用有工作经验的下岗失业人员85名,残疾人员5名,退休人员5名,符合40-50的本市失业人员5名。  请问:从节约用工成本的角度出发,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回答专家:黄婉珊

助理会计师

擅长行业

商贸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1、方案一

①全部招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支付工资约100*0.25*12=300万元:

②抵扣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2、方案二

①招用有工作经验的下岗失业人员80名,残疾人员5名,退休人员10名,符合40-50的本市失业人员5名。合计支付工资约300万元;

②节约税额:

加计扣除额为:5*3=15万元;

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15*25%=3.75万元

招用有工作经验的下岗失业人员80名减免税:0.4*80=32万元;

节约税额:3.75+32=35.75万元。

③节约残保金:100*1.5%*3=4.5万元;

④节约公司负担社保:

15*12*0.089374=16.087万元;

⑤以上合计节约:

35.75+4.5+16.087=56.337万元.

因此,贵司应该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4050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退休人员不用交社保从而达到节约用工成本的效果。

3、政策依据

①《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2006]35号 

4、筹划说明

1、筹划要点:前提是招用特殊人员是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筹划风险:该筹划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

3、企业可以申领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相关资料:

财税60秒:这种就业补贴贵司申领了吗?(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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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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