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丨石大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怎么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怎么罚?
适用法律时,经常遇到有处罚条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怎么处罚?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现行做法有两种:
一是:只要违反条款是不同的,视为不同违法行为,分别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其处罚总额可以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二是: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下列之一),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之几,在自由裁量空间内决定,其处罚总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笔者建议适用第二种做法。
法律依据:
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中有两种原则:
A: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规,两个法规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属法律竞合,在不同位阶法规适用中,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选择适用;在同一机关制定法规适用中,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选择适用;在同一位阶法规适用中,按“择一重罚”原则选择适用。(有明确规定~择一重罚)
B:一个处罚条款,将多个违法行为列为其中,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的,目前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怎么选择适用法规,对于此类法规无明确规定的适用问题,应依据行政处罚“择其最善”基本原则选择适用法规。(无明确规定~择其最善)
因此,在适用法规时,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下列之一),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之几,在自由裁量空间内决定,其处罚总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石大爷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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