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是好:设立醉驾入刑的缓冲区
作者/林冬
编辑&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7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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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判危险驾驶罪,我认为立法应当延续,醉驾驾驶机动车就是犯罪行为。
每年30万人因为醉驾被判刑,但醉驾犯罪人数多不是限制醉驾犯罪人数的合理理由,我认为是刑罚的社会治理效果差,所以需要修改醉驾入刑的规定。
通过提高入罪门槛来减少“醉驾入刑”的人数,我觉得是合理的。单纯提高血液里酒精含量来限制醉驾犯罪人数,我觉得不合理。
(图片内容,请勿模仿!!)
不管怎么修改,都要考虑执法、司法标准规范的便捷与稳定,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是要确定的执法标准,警察叔叔需要有相对明确的办案规范。目前的每100毫升血液中超过80毫克酒精即涉嫌犯罪,我觉得这就是明确的办案标准,警察叔叔也知道如何规范办案。
把办案规范搞复杂了,可能更合理,但是警察叔叔不知道怎么办案了,那就是无效修改。
我认为现行的醉驾入刑规定,就规定本身来说,没问题。现在各地办理醉驾案件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已经熟悉了办案模式,不改有不改的好处。因此,可以不修改,我同意。
如果非要修改,那就是设置缓冲区,让行政处罚来的更猛烈一些。
我来一个原创的修改建议:第一次醉驾被查获,未造成任何具体危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一般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到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到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可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的不可驾驶任何营运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第一次未判处刑罚,第二次醉驾被查获的,判处3个月以上拘役,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得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有其他想法或者建议,欢迎在留言讨论!)
简而言之:第一次无危害后果的醉驾不判处刑罚,但行政处罚加重,以此设立醉驾入刑的缓冲区。
这只是我的一个看法,我是觉得目前的社会治理效果,不太好。
重刑,不见得是好事情。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