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意外险」开「租赁车」?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驾乘「租赁汽车(含共享汽车)」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否获赔意外险的「叠加保额」。
1 叠加保额
有些意外险产品会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除获赔「基本保额」外,还可获赔该附加险的「叠加保额」。
2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1 相关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
非营运车辆: 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1.2 驾乘租赁车辆出险后,能获赔驾乘意外的叠加保额么?
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可以看到一个相关的法院判例。
法院认为,只要承租人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运输,并收取运费,该车辆就不属于营运车辆。
简明哥赞成法院的这一观点,并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驾乘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该获赔「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叠加保额。
但是简明哥不赞成法院的判决,因为租赁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并不能改变车辆的经营性本质,既然是经营性车辆,租赁公司就应该为该车辆投保「营业用途汽车」类的保险,而不是「私家车」类的保险。
另外,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但是从安全角度来看,经营性车辆肯定需要一套比私家车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而这一体系又自然会严格管理车辆的投保。
3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3.1 相关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3.2 驾乘租赁车辆出险后,能获赔公交意外的叠加保额么?
有些地方性法规会简单粗暴地将租赁车辆归入营运车辆,或者保险公司会因为汽车租赁公司收取了租金就判定租赁车辆属于营运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驾乘租赁汽车发生意外伤害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除了基本保额以外,就只能尝试申请理赔「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叠加保额了。
这时需要考察:
① 车辆是否拥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似乎可能性不大。
② 驾驶员是否拥有「乘客身份」? 简明哥认为,车上人员都是乘客,只是驾驶员拥有双重身份而已。
4 延伸讨论
对于以上两种附加险,不同产品的措辞会有所不同,如:
4.1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时……
4.2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因乘坐商业营运性交通工具时……
商业营运性交通工具: 是指具有营运许可证照(执照)、以运载旅客为营运目的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①客运轮船(含气垫船、摆渡船、轮渡船等);②客运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③客运汽车(含出租车、单位班车、校车等);④民航飞机。
这样的措辞,在解释和申请理赔上又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