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女方借出的200万元能追回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热恋时你侬我侬,金钱往来不在乎不比较。但一旦谈崩分手了,当初往来的钱款又该怎么算?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名女子在分手后就告上了法院,声称恋爱期间通过男方借款200万元给第三人,要求归还借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女方和男方的借贷合同成立,判决男方归还200万元欠款及利息。
基本案情:到底谁是借款人?
小晖和大洲在一起多年,两人育有一女,但实际上,大洲早已与妻子小英结婚,因此小晖和大洲两人一直没有结婚。小晖一直没有工作,靠大洲养她和女儿,而阿伟是小晖和大洲共同的朋友。
2011年8月,小晖将200万元的国债收入转给了大洲,称系通过大洲再转给阿伟的。2013年10月,阿伟向小晖出具《借款借据》,写明收到出资方小晖款项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万元。
之后,小晖与大洲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两人最终分手了。为了拿回当初支付的200万元,小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阿伟、大洲向她还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面对控诉,阿伟辩称,他是出于信任,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先行出具了借据,但小晖并未实际支付200万元借款给他,实际是只是借了20余万元,但这20余万元也已还清本息。
大洲则辩称,2013年因资金周转需要,他向小晖借款200万元,但这笔钱与阿伟无关。再者,小晖没有经济收入,这200万元其实是自己多年来给小晖的,从未要求还款。此外,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早已届满,不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大洲应是还款人
究竟小晖与大洲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小晖虽然提交了阿伟出具的《借款借据》,但她主张的与借据对应的借款支付凭证为2013年8月12日转账给大洲的转账凭证,小晖虽称是根据阿伟的指示转账给大洲,但无证据证实她的陈述,且阿伟、大洲均对此不予承认,而且小晖也曾在对另一起案件申请民事再审时,将该转账凭证作为再审申请材料予以提交,并明确表示她支付了巨额财产给大洲,大洲亦对收取200万元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是其所借,故法院认定小晖与大洲之间就200万元的借款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0万元转账款与阿伟出具的借据无关联,故该200万元借款应由大洲偿还。
关于《借款收据》记载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支付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小晖未提交其另行向阿伟支付200万元借款的凭证,故对她要求阿伟向其偿还借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晖将200万元转给大洲发生在2011年,这笔借款是否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表示,小晖与大洲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就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利息支付等事项进行约定,且无证据证实小晖曾向大洲追讨过该笔款项,故大洲可随时还款,小晖亦可随时要求大洲还款,故对大洲主张该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白云区法院一审后判决大洲向小晖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小课堂:借贷合同以借款交付时成立
经办法官指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以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作为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既要有借款凭证,又要有付款凭证,即需要提供借条或收据等借款凭证,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与借款凭证相对应的支付凭证。
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自贷款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时成立。
但在实践中,缺少书面、规范的借款凭证是常事,如果仅凭不具备规范的借款凭证便否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对出借人明显存在不公平。因此,考虑到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对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证据,并不局限于书面材料,对通过微信、短信等手段甚至是口头达成的借款合意,只要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仍然可以被法院认定。
本案中,小晖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对象是大洲,而大洲也自认了存在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实际支付了借款,因此认定小晖与大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大洲需要向小晖偿还200万元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说明: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