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就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本身没有对什么是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作具体解释和规定。
但是,结合其他法律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要素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场所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具有操作证书等资格证明;
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配套的救援设备设施;
等等。
二、安全生产条件与企业其他法律义务的关系
1、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企业负责人保证的资金投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应当审查承包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 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司法实务
1、 发包人因没有审核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而承担法律责任
在王岭与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朴诺空间设计事务所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20)沪0107民初16104号。在法律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曹宏、上海朴诺空间设计事务所、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自述其从发包方承接了装修工程后,将所有的水电装修转包给了被告曹宏,其在转包时明知被告曹宏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仍然将项目转包给被告曹宏。根据被告曹宏的陈述,被告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是将其承接的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曹宏,不参与任何项目管理;被告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亦在庭审中自认其不参与整个工程的具体操作,本院依法确定被告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系明知被告曹宏没有相应资质。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曹宏将水电装修的人工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潘仁志,亦明知被告潘仁志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故本院依法确定被告上海骏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曹宏应当对被告潘仁志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条件可以与人的能力相关
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安全行政处罚一案,案号(2016)沪01行终198号。《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韩某某在爬至年久老化的石棉瓦屋顶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踩在屋顶石棉瓦上时,石棉瓦承受不住其重量发生破碎,引发事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1、昂鑫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聘请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流动作业人员实施,未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违法行为系上诉人于2015年2月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号厂房内,因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聘请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流动作业人员实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行为;......。
3、安全生产条件可以与安全标准相关
昆山优利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18)苏0582行初161号。原告优利公司不服被告昆山安监局作出的昆安监队5现决(2018)6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不服昆山市政府(2018)昆府行复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处罚的事实是优利公司甲类车间、甲类仓库与西侧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均小于该架空电力线电杆塔高度的1.5倍,其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的规定。2018年2月,江苏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优利公司进行了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优利公司因甲类车间、甲类仓库与西侧高压线间距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其甲类车间、甲类仓库与西侧高压线间距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而尚未取得自2018年2月28日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本案中优利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生产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事实清楚,昆山安监局因而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昆山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4、 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导致责任事故出租人和管理人被判刑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2019)沪0114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杨1代表美净公司与代表外冈公司的被告人邹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本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厂房及配套用房。后杨1将上述厂房的经营管理交于被告人杨2负责,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杨2管理。2017年12月20日,杨2将上址东侧约80平方米的厂房(系违章建筑)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永祥花加工厂投资人常江,常江在内违法搭建、从事高风险的金属打磨、抛光作业。2018年8月9日10时35分许,常江及其员工在厂房内进行金属打磨、抛光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厂房建筑、违法搭建以及生产设备被毁,常江、邵将两人死亡,员工常某某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1、杨2、张某某、邹某某在厂房租赁、转租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厂在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七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规定
1、 停产停业整顿和撤职的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2、违规发包出租罚款处罚和连带赔偿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关闭和禁业处罚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被予以关闭或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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