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专题系列七十三: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丧失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总字数逾10万。这10万多字法律条文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段和段郑州金牌律师公众号将持续进行一段时间的民法典专题普法,每天带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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